同時存在原則是成為繼承人的要件之一,指的是「在被繼承人死亡的同時,繼承人必須生存始具有權利能力,而得以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故若在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是尚未出生,將因不符合同時存在原則而無繼承權。但若繼承人為胎兒時,依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在繼承開始時已受胎且以活產為限,例外地承認胎兒享有繼承人地位。

同時死亡如何繼承?劉孟錦律師【台灣法律網】[此為舊法 1140 的處理方式]
例:父子出國旅遊同遇空難不測死亡,則父與子的遺產如何繼承?其死亡之時期,攸關繼承人的應繼分。 

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當時生存,始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此即「同時存在原則」或「繼承之原則」。故如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或已死亡者,原則上無繼承人的資格。如數人因同一事變而無法知悉何人先死亡時,就其死亡之時間,有「推定同時死亡主義」與「推定強者長活主義」兩種立法例,我國民法第十一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係採推定同時死亡主義。故如數人同時死亡的情形,則因不符同時存在原則,故應解釋為互不發生繼承關係。
以前述父子出國旅遊同遇空難不測死亡之例而言,如能證明同時遇難之父子,其死亡時間有先後之差別,例如父當場死亡,子遇救但旋即傷重不治死亡,則不能適用同時死亡的原則解決,此時父死亡時子先取得父的繼承權,子旋即死亡,其本身及原繼承父遺產的應繼分,則由子的法定繼承人繼承。如父子同時遇難無從證明其死亡的先後,則推定他們同時死亡,互不發生繼承關係,關於父的遺產,於排除子後,由父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關於子的遺產,於排除父後,由子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惟依肯定會通過之新法 1140 第二款 (目前尚為修正草案) 之規定下,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的情形發生,則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