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福法
未成年人不同於成年人,若受到侵害,所受創傷會遠大於成人,因而刑法規定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從重處罰條文。再者,對於涉及未成年人、會影響兒童少年身心健全發展的事件,可祭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讓犯罪者再罪加一等。兒福法中,舉凡對兒童及少年的身分權益、福利措施、保護措施、福利機構及罰責等,都清楚規範,任何人不得對兒童少年虐待、利用行乞、供毒、提供槍砲刀械、情色媒介或提供菸酒等不法。有些違反兒福法案件,違反人甚至還要被處以公告姓名的處罰,比如讓兒童少年從事侍應或危險、不正當工作者,除處以罰款等外,也會公告姓名處罰。 (節錄自自由時報 - 記者林俊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法 100.11.30  修正之第 15~17、29、76、87、88、116  條條文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第 25、26、90 條條文自公布三年後施行。
第 34 條
少年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有進修或就業意願者,教育、勞工主管機關應視其性向及志願,輔導其進修、接受職業訓練或就業。
教育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辦理並督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職涯教育、勞動權益及職業安全教育。
勞工主管機關應依第一項規定提供職業訓練、就業準備、職場體驗、就業媒合、支持性就業安置及其他就業服務措施。
第 35 條
雇主對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少年員工應保障其教育進修機會;其辦理績效良好者,勞工主管機關應予獎勵。
從第 34、35 條可知,年滿十五歲之少年應有確認性向以及未來工作志願之規劃,其父母或特別代理人、監護人、或主管機關有義務幫助之。
第 51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六歲以下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滿六歲者,即可自行獨處於不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至於由誰來決定何處何時為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法未有明文,然應先推定為該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較宜。

相關聯結: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D00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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