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學:
本學期已至尾聲,希望這學期對各位的學習稍稍的有所幫助,下學期如無意外還會繼續為各位服務。以下整理考試重點及以往收集的考古題(已簡答供各位參考,定義性的問題,就請同學一邊準備考試時一邊查閱教科書和老師上課內容,相信可以增加同學的印象),申論題的答題方式和步驟在考古題擬答中有概述,希望對各位答題有幫助。答題上如有疑議,請盡量參考老師上課教材及課輔講義,也可以寄E-Mail給我,我會盡快答覆。
因為本學期並未跟課,所以無法為各位做詳細的上課重點的摘要,但依據考試範圍,建議各位多注意:
1.法人的責任能力
2.動產與不動產之區別
3.重要與非重要成分之差異
4.單獨行為、契約行為、合同行為之比較
5.處分行為無因性
6.權利的原始及繼受取得
以上僅是建議各位多多複習的範圍,並非猜題,沒有提及的部分還是請同學盡量準備,預祝各位同學各科考試順利。民總 TA
一、何謂處分行為?何謂負擔行為?請各舉例說明之。
(請同學自行參閱教科書及老師講義,以第一子題做為答題參考範本)
(一) 處分行為乃指直接使權利發生變動的法律行為,經由處分行為使現存權利直接發生移轉、變更或消滅的結果。其特徵在於行為的直接性與效果的絕對性;前者即處分權人於處分時不必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而權利直接發生變動,後者即謂其權利變動效果對任何人均為有效。處分行為包含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二)、(三) 略
二、甲將某物出售於乙並完成交付,若事後該買賣契約因意思表示有錯誤而被撤銷。試問:
(一) 甲將物交付於乙之物權行為效力如何?
(簡述答題步驟及技巧,本範圍請同學詳閱教科書及老師上課筆記,相當重要)
1. 物權行為屬處分行為而具無因性,故不受其原因行為之成立與否影響其效力。
(實例題第一步,請同學先簡述本題所欲考的前提重點觀念)
2. 依題意,甲乙間成立一買賣契約,即雙方合意為一債權行為,故雙方應依該契約互負給付義務;又甲為履行該契約之義務,而將該物交付與乙之行為,屬一為履行前述義務而為之物權處分行為。
(第二步,將題目事實與考點作函攝)
3.本題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如因故被撤銷而不生效力,依前述可知,亦不因其瑕疵,影響已完成之物權行為效力,故甲將該物交付與乙之物權行為效力,並不受買賣契約被撤銷之影響,仍屬有效。
(最後,做結論)
(二) 請以上開案例說明何謂物權行為無因性?
1. 處分行為具直接性及絕對性,一旦成立生效即無任意變更之可能,性質上相對更需簡單明確,故應排除其因原因行為有瑕疵而受影響之可能,原則上為無因性。可知處分行為之成立生效,原則上不因其原因行為之成立生效與否而受影響。(同上題第一步,簡述重點觀念)
(第二步,將題目事實與考點作函攝)
(最後,做結論)
(三) 前項無因性理論有何缺點?如何緩和?
1. (無因性之缺點為過於技術性,一般人難以瞭解;使當事人地位由物權請求權人貶為債權請求權人。請將此二點分別詳細說明)
2. 為解決處分行為無因性之上述二缺點,學說上有共同行為瑕疵理論;即於若干情形下,如認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具有共同瑕疵,則可同為無效或並得撤銷。例如:民法 §86,§87虛偽之意思表示
三、何謂準法律行為?試舉民法相關規定說明之。
請自行參照教科書、老師上課講義
四、何謂原始取得?何謂繼受取得?區別實益何在?
請自行參照教科書、老師上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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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n 09 Mon 2012 07:48
民總期末重點 (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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