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法期末考範圍
一題 20 分,實例題,就理解把理由寫清楚,不用背法條,不用寫學說,但學說能幫助了解,考到老師所教的! 
婚約:1題 
1. 結婚要件:法定要件、實質要件、形式要件
2. 婚姻無效事由與效力

夫妻財產制:1題
3. 法定財產制
4. 剩餘財產分配權

離婚要件:1題
5. 兩願離婚實質、形式要件
6. 判決離婚具體、抽象原因
7. 不得離婚之情形

親子關係:1題
8. 婚生推定與否認
9. 認領之要件、無效、撤銷、否認
10. 收養之實質、形式要件、無效、撤銷

1. 為何 「死亡」 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因之一?
2. 夫妻之債權人得為支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法律依據為何?
3. #620 (95-12-6) 謂:「夫妻於上開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增訂 (74-6-4) 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其聯合財產關係因配偶一方死亡而消滅者,如該聯合財產關係消滅之事實,發生於七十四年六月三日增訂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於同年月五日生效之後時,則適用消滅時有效之增訂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之結果,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者外,凡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於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現存之原有財產,並不區分此類財產取得於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之前或同年月五日之後,均屬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計算範圍。」 與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有否牴觸?又,同年月日 (74-6-4) 以前 (聯合財產制) 有償 (因勞力) 取得之財產 (特有財產;舊 1013 IV) 得否適用 1030 之一?
4. 收養之撤銷是否不溯及既往?試說明理由。
5. 1030 之三 I 中所謂 「履行道德上義務」 是否包含對妾或非婚生子女之扶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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