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是「原則」還是「例外」?
31 五月 2018;法操專欄文章
根據新聞報導,前陣子倍受討論的寫錯毒品重量案件,二審於2018年5月31日宣判。本次二審法官認為被告犯行重大,改判11年有期徒刑。有「法界人士」表示,若僅被告上訴而檢方未上訴,可能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適用,最終結果仍未定。
什麼是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大家看新聞常聽到所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也有些人會罵就是這樣造成上訴之後越判越輕,但這個「原則」真的有這麼簡單嗎?
現行法中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所以會存在,是為了要讓被告不會畏懼上訴。舉例來說,阿法在一審時被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如果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阿法可能就會被判處高於1年的刑責。這樣的話將會導致被告不願意上訴,若是冤案的情形,也有可能會因此而使真相石沉大海,是司法制度上所不願看見的。
因此為了避免這些問題,就衍伸出了「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這樣的制度。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本文規定,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上訴者,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也就是說,為了被告利益、或被告自己上訴的情況,法院不能預知告重於原審的刑。以上面的例子為例,如果只有阿法自己上訴,法院就不能依過失致死罪判決重於1年的刑。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存在2個例外!
然而,雖然這個原則聽起來很厲害,但其實存在著2個例外,有時甚至讓這個原則實質上看起來像例外。
第1個例外,就存在於條文本文本身。該條文言明要「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上訴」兩種情形,才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適用。因此,只要檢察官為「被告的不利益」上訴的話,就沒有本條文本文的適用。實務也認為,如果被告上訴,同時檢察官也為被告不利益上訴的話,法院「可以判更重」。因此,本條文的真正解釋,應該是「只有」被告上訴或為被告利益上訴的情況,才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適用的可能。
第2個例外存在於同條項的但書,當法官覺得原審判決所適用的法條不當而撤銷原判決時,法官就可以判決比原審更重的刑度。因此,就算只有被告上訴,但只要法官以原審判決法條適用不當為理由而撤銷原判決,就可以改以其他法條判更重的刑。舉上面的例子來說,阿法上訴以後,法官認為阿法應該是觸犯業務過失致死罪,而撤銷原審的判決,此時就算只有阿法一個人上訴,法官也可以判更重的刑度。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操作上非常困難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規範,雖然有前面說過的目的,但在實際使用上,卻常常不見得有辦法用。
舉例來說,通常檢察官在被告上訴後都會跟著為被告不利益上訴,因此要出現「只有」被告上訴的情況其實不多見。其次,雖然檢察官也可以為被告利益上訴,但這樣的例子除了近期剛成功聲請再審的蘇炳坤案等冤案外,實在非常少見。另外,縱使今天有辦法進入拿到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適用的門票,也不一定可以適用。因為只要法官認為適用的法條有錯誤,就可以撤銷原判決改判更重的刑責。
綜合來看,要真的能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真的必須要有一些機緣呢!這種狀況會不會導致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被架空,而實質上成為「例外」,而不利益變更變成原則,就讓我們繼續研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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