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107 一試民法第 45 題為例:甲乙婚時白手起、婚後無約定財產制、後甲死、甲勞賺 170 萬元 (後同)、乙勞賺 30、兩人有三子女、甲父母健在,甲財產如何分配?

擬答:

一、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為配偶之一身專屬,若夫妻一方仍存活,則該權利應優先適用於繼承權:

故依 1030-1I,甲乙婚後財產扣除存續關係所負債務、繼承、無償取得共 0 後之剩餘差額為 170 - 30 = 140。

乙可得 140 / 2 = 70。

二、再為適用 1144 1款:

剩餘財產分配之後,甲尚有 100、甲之繼承人為 乙 以及 子女三人 共四人,無特別約定下,平均應繼分各為 100 / 4 = 25。

三、小結:

甲之 170 財產分配如下:

依 1030-1I (無遭法院調整或免除分配權、無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而讓與繼承、無罹於消滅時效或除斥期間),乙得 70 + 25 = 95、子女三人各得 25;惟依 1144 1,甲父母繼承順位在 1138 1 第一繼承順位之後,故無適用繼承之餘地,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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