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 197
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規定之違背,得提出異議。但已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該訴訟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規定,於該訴訟程序之規定,非僅為當事人之利益而設者,不適用之。

問題:第二項立法理由何在?

答:就是說一項中但書因為 '當事人就某訴訟程序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該素素以所聲明或陳述後,則責問權喪失' 能適用的的前提為:該訴訟程序之規定,須為 '位當事人之利益而攝者',當事人之責問權才有失權的可能;換句話說,凡對當事人 '不利益' 的任何訴訟程序,皆無 '責問權喪失' 的疑慮,不論當事人是否表示無異議或於程序中有所聲明或陳述,均得於事後提出異議。此乃對於不利益訴訟程序中,當事人責問權利之保障措施也。

(衍生問題:對當事人不利益之訴訟程序有哪些?還是這只是一個預設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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