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圍:李惠宗【憲法要義】Ch 1~Ch 8
1. 何謂 「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其中某些原則為大法官確認現行憲法存立之基礎,理由為何?請用憲政學理分析,判斷以上原則能否用以限制人民制憲權及政府修憲權?
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修憲權之界限所在,但根據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文可知,「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亦為憲法所賦予,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雖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乃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
又根據該號解釋理由書認為,「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機關,其具有之職權既為憲法所賦予,亦應受憲法之規範。國民大會代表就職時宣誓效忠憲法,此項效忠係指對憲法忠誠,憲法忠誠在依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行使修憲權限之際,亦應兼顧。憲法之修改如純為國家組織結構之調整,固屬『有權修憲之機關衡情度勢,斟酌損益』之範疇,而應予尊重,但涉及基於前述基本原則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違反者,已悖離國民之付託,影響憲法本身存立之基礎,應受憲法所設置其他權力部門之制約,凡此亦屬憲法自我防衛之機制。從而牴觸憲法基本原則而形成規範衝突之條文,自亦不具實質正當性」。足見我國憲法所配置的修憲權,在修憲內容上,乃須受到憲法本質重要性理論所限制,亦即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即便是修憲機關,亦有遵守之義務,否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此即可謂我國修憲權之界限所在,亦可謂我國憲法透過司法釋憲所推論出的「修憲有界限說」之採行。(淺談我國修憲權之規定與界限 陳怡如 撰)
2. 何謂 「基本權利制度性保障功能」?大法官對 「訴訟權」 之闡釋為何?
P. 94 財政 386、訴訟 396、公職 583、大學自治 450
(補充)
基本權利制度性保障功能:
制度性保障是大陸法系憲法學上的概念,原來是由法國憲法學者毛利思·烏利五(Maurice Hauriou, 1856年-1929年)等人發展出來的,其後再由德國威瑪共和時期憲法學者卡爾·施密特(Carl Schmitt, 1888年-1985年)將其概念進行體系化,因此而常被誤以為是卡爾·施密特所創。不過,制度性保障的概念,確實是德國憲法學上關於基本權論述的重要理論,在基本權利的功能體系中,屬於基本權利客觀價值秩序面向的一環。
核心內容
在威瑪憲法時代,德國主流的憲法學說認為基本權利並不拘束立法者,也就是基本權利的規定只是一種方針條款,因而立法者得透過立法手段任意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為了保障人民的權利,卡爾·施密特提出了「制度性保障理論」,主張「制度」和「基本權利」二分,認為「某些既存或為憲法所肯認的制度須受憲法直接保護,立法者不得以法律任意變更其核心價值內涵」,這就是原始意義的制度性保障。除了排除立法者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外,制度性保障理論也解決了基本權利理論中有關權利主體的問題。受到制度性保障的制度例如:婚姻制度、私有財產制度、地方自治制度等。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德國制定基本法,正式落實人民基本權利的效力,人民得直接援引憲法中的基本權利對國家主張。人民基本權利既然得到落實,制度性保障理論的存在必要隨即受到學界檢討。最後多數說認為制度性保障理論仍然有其存在的必要,只是內容必須因應實定法做出調整。調整後的制度性保障理論即為通稱的現代意義的制度性保障,指「國家必須建立某些制度或法律,確保其存在,以實現基本權利」。若欠缺一個可以實現基本權利之環境或制度,縱使人民空有基本權利也不具意義;現代意義的制度性保障理論即在敦促國家必須建構各種足以實現人民基本權利的制度或法律。例如:人民擁有財產權,國家即必須建立完善的私有財產制度來實現人民的財產權;人民擁有訴訟權,國家即必須建立完善的法院體系和訴訟制度來實現人民的訴訟權利。
制度性保障在台灣的運作
制度性保障理論在實務上最早由司法院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第380號解釋引進,到了釋字第396號解釋則全面肯認制度性保障在台灣憲法實務上的地位。目前受大法官會議解釋承認,受制度性保障的制度有訴訟制度(釋字第396號)、大學自治制度(釋字第380號)、地方自治制度(釋字第498號)等。
基本權的功能
(1)防禦權功能:基本權最初是為了對抗國家而被提出來的,亦即為了保護個人自由領域,防止公權力干涉。
(2)分享權功能:工業社會個人的生活無法專恃個人獨立解決。個人的生存在在都仰賴國家的給付。基本權今日的意義,除了消極的請求不受侵害外,上涉及到在何種程度內,可請求國家財務上的給付、或請求其他公共設施的提供或準備分享權問題。此為所謂的給付基本權之問題。此種請求權或稱為”憲法保障之國家特定給付”。如果一個國家在憲法上已明白規定人民有此種積極請求權,故不成問題。如果基本權所規定的型態皆屬防禦權者,則此一基本權除了消極防禦功能外,是否亦同時具備分享權的功能則有討論之餘地。
(3)價值秩序功能:基本權不但是一種主觀的權利,得透過訴訟制度加以救濟實現,而且有是一種客觀價值秩序,而具有客觀規範之意義。基本權之具有此種客觀價值秩序或客觀法規範之功能應係憲法上的基本決定,對各個法領域均屬有效,亦為立法、司法、行政指出方針並賦予動力。
(4)制度保障功能:基本權不只是個人主觀權利,也是種制度性的保障。就這制度而言,基本權代表,某些生活領域國家應該規制並且形成。就這些生活領域由於不盡然只限於個人自由的問題,往往不限於個人與國家間單純的關係。此種生活領域如契約、財產保障、婚姻與家庭、集會結社、營業或各種職業制度等等。也就是說,國家應該制定出一套制度來保障基本權的實現。但此一功能由於”制度”的概念並非沒有爭議,所以漸漸由組織準則與程序保障所取代。
關於訴訟權:
a. 憲法所保障訴訟權之內涵:釋字368號吳庚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節錄:
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保障範圍,實涵蓋下列四項構成事實:
(一)凡憲法所保障之權利, 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不法侵害,國家均應提供訴訟救濟之途徑,並由司 法機關作終局之裁判。享有此項權利之主體,並不限於本國國民,亦不限於自然人,並及於外國人及法人,蓋作為受益性質之訴訟權,本質上係人類的權利而非僅屬國民的權利,且亦非專屬於自然人,乃為兼屬法人(或 團體)之權利。
(二)訴訟救濟途徑係由各級法院構成之審級制度,雖不排除其他先行程序(訴願程序即行政訴訟之前置程序),但至少其最後之審級應屬法院,而所謂法院必須由憲法第八十一條之法官所組成,始足相當。此在若干國家之憲法,稱之為接受法律上之法官審判之權利。
(三) 法院所踐行之程序應符合一般民主法治國家所遵循之原則,諸如審判獨立 、公開審理、言詞辯論、攻擊防禦方法之對等、審判與檢察部門之分離、 不得強迫被告自認其罪,不得舉行群眾公審等;訴訟程序係法律保留事項 ,應以法律作明確之規定,其完備之程度且不得較憲法制定時已存在之訴訟制度為更低。
(四)訴訟過程中之實際運作,固不得違反法定程序,倘實際運作受法律以外之成文或不成文例規之支配,致審級制度喪失功能、人民無法享有公平審判之權益或訴訟程序全程終了,仍無從獲得有效救濟 ,亦與憲法本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有違。基本權利之保障範圍既經確立, 釋憲機關即應審查由法令或例規所形成制度保障,是否與各該權利之保障 範圍相吻合,受保障之事項有無遭受侵害之情事。
b. 關於三級三審之審級利益、上訴第三審法院之限制:屬立法裁量空間,參考釋字 574 號解釋理由書
c. 提出告訴或自訴之要件規定:參考釋字 569 號解釋文
d. 孫森焱大法官協同  #395
3. 請根據與言論出版、人身、居住遷徙等自由相關之大法官解釋說明大法官如何權衡 「個人自由」 與 「社會秩序或公益」 的衝突。
人身自由:憲8、588 --- 不受恣意拘捕 392、非法勞役、刑罰 471、法律保留 559
4. 憲法變遷。(ch 2)
慣例 461、解釋 268 + 509、修正界限 499
5. 基本權 (ch 5)
功能 + 特色
6. 平等原則之合理差別待遇判斷、與比例原則之競合。(ch 6)
目的 205 + 本質 542 + 合理差別 626
7. 人身自由、行動自由的法定程序保障、規制。(ch 7, 8)
p. 149 同 3

第二章~憲法變遷:(不會考有哪幾種方式、通常怎麼進行)→考~分析憲法為什麼要變遷?那些變遷方式比較常用?
第四章~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不會讓你可以直接從釋字499號中抄答案)→考~權力分立的原理,在什麼樣的情況之下面對不同的法益、價值時,是否具有比較優越的地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中的核心價值或是重要原則這些是至高無上的。
第五章~基本權:(基本權的概念、發展史、種類看看就差不多了)→考~重點在基本權的(功能、主體、拘束之對象),基本權在主張時的侷限,結合第四章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中的法治國原則。例:政府限制人民基本權的界限,要有法律保留原則和法律明確性原則。
第六章~平等權:考~第五節(平等原則之判斷程序)。例:釋字618、649號中這些涉及到當立法形成一種意志,把人分類,去修正凡人必須平等對待的觀點。問合理差別待遇的目的是?怎麼來辯證我們才能判斷這是一個合理的差別待遇?
第七章~人身自由:(不會考人身自由是什麼、那些內容)→考~人身自由包含人免受拘禁逮捕審問處罰,還有人的遷徙活動自由,不應該被隨便被限制這個概念。通常會和正當法律程序結合在一起,換言之,你的人身自由已被限制,你怎麼尋求救濟?政府限制你人身自由的界限是什麼?

期末考考三題:
1. 修正界限 499
2. 基本權功能之制度性保障對於人身自由的保障 = 2. + 3.
3. 實例題 3-1 不合法婚姻 + 未婚生子 3-2 平等原則 + 生育自由 (參 100 年司法官考試憲法第二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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