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末之際,回顧今年,千頭萬緒,然不外感謝二字:福音慕道公園雅敘鑽研球技二火青出有幸學法等皆是。
然學法者,亦為今後決志之歸趨、成僕裝備之一者,不惑方得,猶未晚也。
初春迎新,我等自當
五勵,奮力標桿,而能學語體技藝皆備,榮神益人,以成其業,為吾一生之志也。

我等?沒錯,另有師徒二人,雖殊途而同歸,然皆能豪願一方:
Coach + C1N1 (not bird flu) + Cougar + Chopin + Cent ™Clacky + Cookie + Chubby + Chops + Checkbook ®
盼能共勉,十年有成,等我。

以下為開學初上課期間的所思所想、點滴記錄;聖誕節過後,上課已漸入軌道,日復一日,所言皆法學專業,故另闢 「法學問題彙整」 一欄續述之。
既是回顧,於是將此週記作為 「與法邂逅」 的回憶代表吧,笑看從開學的幼稚到三個月後的體認,順為新年砥礪:

物權 陳重見 助理教授 輔仁大學法學博士
9/15
1. 書目:王澤鑑 民法物權
2. 考試:期中 + 期末 (選擇題)
3. 物之意義:非人身、須為人力所可能支配、能獨力滿足人類社會生活需要、亦可為無體之自然力
4. 物權之意義:對特定物之直接支配 (無須他人意思或行為介入) 而享受其利益 (使用價值、交換價值 = 擔保物權) 並具對世 (排他) 之絕對效力稱之
5. 狹義之物權法:民法物權編
6. 廣義之物權法:民法物權編 + 民總 (66-70) + 其他與物權有關之法規 (如:土地法、動產擔保交易法...等)
7. 債權約定:大法官釋字第 349 號
8. 強行規定?如:774-777、787、794
9. 任意規定?如:779-780、783-785、788、791-793、795、797、798、820、838
10. 相鄰關係?相鄰關係 (Adjacent Relation) 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時,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權利,相互間應當給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將這種相鄰人間的關係用權利義務的形式確定下來,就是相鄰關係。
11. 相鄰關係的特徵:
第一、相鄰關係的主體是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
第二、相鄰關係的客體是行使不動產權利時所體現的利益。
第三、相鄰關係的內容主要是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給與必要的便利,而另一方的權利因此受到限制。
12. 相鄰關係規定之準用:第774至第798條之規定,於地上權人間,或地上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準用之。
9/22 (可影印老師上課講義)
1. 定著物?定著物為獨立之不動產,有三項特質:獨立性、固定性、永久性。附著於土地之物,須具備此三項特質始為定著物,否則,不是土地之構成部份,即為動產。又凡屋項尚未完全完工之房屋,其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者,即屬土地之定著物;惟所謂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係指該建物得獨立為交易及使用之客體而言。民法第66條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2. 工作物?所謂雜項工作物或雜項建築物,是指營業用的爐、水塔、瞭望台、廣告牌、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駁崁、高架遊戲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中央空調、昇降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備、挖填土石方工程及擋土設施等;凡是興建類似的雜項建築物或工作物,就與申請建造執照相同必須申請雜項執照。通常就興建程序而言,是必須先申請雜項執照,完成施工並取得雜項使用執照後,再據以申請建造執照,不過如果是簡易的雜項工作物如圍牆及建築設備等,可以併建造執照一併申請,不用另外申請雜項執照。
3. 包裹立法?綜合立法的用語在我國較陌生,目前我國較為人習知的用語為「包裹立法」,究竟採何者用語較妥?在歐美及我國的學界及實務界,大概共有幾個較為常用的名稱;(一)、包裹立法;(二)、條款立法;(三)、大衣立法;(四)、公車式立法;五)、綜合立法。
4. 公務員?公務人員?
5. 為何法條刪除後欄位級條目仍要保留空著?
6. 物權為何不能創設?
物權法定主義之內涵
(一)類型強制:不得創設法律所不認許之新種類物權,例如設定不動產質權,約定承租人對租用之房屋有優先購買權。
(二)類型固定:不得創設與物權法定內容相異的物權,例如設定不移轉占有的動產質權,或標的物移轉的抵押權 。
7. 用益物權?(866、釋139) 用益物權,乃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如地上權、永佃權、典權及地役權等,均與其相對之擔保物權,附加於所有權之上,故對所有權而言,屬於限制物權的範疇;其內容係就他人之所有物依約定之範圍,而為使用收益。因此,用益物權存續中,所有權之權能,大受限制,必用益物權消滅後,所有權隱而不張之作用,始行回復。
8. 典權?拿土地或是房屋 (典權物) 去當舖典當時,這個行為稱「出典」,接著當舖會估價,給你一筆錢。這個動作叫「支付典價」;當當舖支付典價之後,即取得典權物的典權,意即享有典權物的權利。
9. 對世性?亦可以稱之為絕對權,依據字面解釋,就是可以對普世的一般人為主張。
10. 動產與不動產的定義?
以民法觀點分析動產及不動產的定義如下:
第 66 條 (物之意義-不動產)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第 67 條 (物之意義-動產) 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由此可知,所謂不動產是指土地及其定著物,所謂定著物的意義是指固「定」且附「著」於土地之物,如屬臨時搭設(向廟會戲臺),可隨時移動(如組合屋),或與土地密切不可分離者(如石牆)等,均非不動產。又定著物的特性,依釋字第93號及最高法院63年第6次民事庭推總會議決議,定著物的特性有以下4點:
a.非成分性:定著物需非土地之成分,否則即為土地之一部分而非獨立之不動產。
b.繼續性:定著物需繼續定著於土地上,故臨時搭建之921災民組合屋即非定著物。
c.經濟目的性:定著物需得達經濟上一定使用之目的,才有經濟之獨立效用,所以房屋如足以避風雨,即使未安裝門窗,亦為獨立之不動產。
d.固定性:定著物需具有固定於地上,不易移動為其特性。
11. 物權,占有不算,計有八種:
1. 所有權(民法765~831〉所有人得享受標的物一切利益之權
2. 地上權〈民法832~841〉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工作物之使用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3. 永佃權〈民法842~850〉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耕作或畜牧之權 (已刪除,以農育權代之)
4. 不動產役權〈民法851~859〉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
5. 抵押權〈民法860~883〉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
6. 質權〈民法884~910〉擔保債權,占有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之動產或可讓與之權利,於債權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就其賣得價金,優先受清償之權
7. 典權〈民法911~927〉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使用及收益之權
8. 重置權〈民法928~939〉債權人占有屬於債務人之動產
9. 占有 〈民法 940 -966〉對物有事實上管領之能力者
以上八種權利 (占有不算),彼此交互套用重疊;如質權有可能轉變為所有權、所有權亦可成為抵押權等等。
12/30
1. 何謂 「保存行為」?
2. 期末考至 §831 不動產所有權、分管契約、共有。
行政法
黃源浩 助理教授 法國馬賽第三大學法學博士
9/14
1. 教材:老師自編 + 陳敏/ 行政法總論 + 判解/ 學習六法 + 基本小六法
2. 考試:期中 30% + 期末 30% + 平時 40%
3. 行政法與民訴共為國考差分關鍵科目
4. 新興學科,1872 德 Otto Mayer 氏
5. 極重實務判例
6. 與行政權力運作有關之國內公法總稱,規範對象多為政府
7. 行政程序法 + 訴願法 + 行政訴訟法 + 行政法人法 + 行政罰法
8. 行政法解構:
a. 總論 (本學期上課重點),又分為四大領域:
i. 基本原理原則:
- 行政之概念為公權力 (稅、兵、罰...) 之由上對下
- 行政法源
- 依法行政
- 裁量/不確定法律概念
- 權利義務關係及特別權力關係
ii. 行政組織法 (機關、公務員、公物)
iii. 行政作用
iv. 行政救濟
b. 個論: 財稅法、環境保護法、警察法、教育法、建築法、公平交易法... 等等
9/21
1. 統治行為的合憲性?
2. 獨立機關受何法約束?預算編列是否影響其中立超然態度?
3. preview to p.12
10/05
1. 時的效力:中標法 13 + 民 119-121 + 行程法 175 + 釋 161 到底以何為準?通說採 #161
2. 行政釋函變更、前後不一致時,實務何所適從?不朔既往?(#287 + 稅稽法 1-1):
若申請案件:
a. 稅務:尚在申請-適用後函;課稅未確定-從有利。(稅稽法 1-1)
b. 非稅務:已確定-不受後函影響;未確定-以新函為準。(#287)
3. 採購微型化,可防止官員貪瀆壟斷?!
10/19
1. 國賠法於一般民事法庭審理,非於行政法庭。此乃一味沿襲德國法庭編制之慣性錯誤。
2. 自力執行權?
3. 個人行為是否有違憲的考量?理論上有,過去只要不嚴重違反風序良俗 (性別差別任用、育嬰不給假),多不致追究;但現今實務上私法亦漸漸重視基本權的保障。(就業服務法)
4. 公法私法之分野?
新主體說 (Wolff):取決於法之權利義務在不影響其本質功能下歸屬客體之可替換性;僅限於歸屬於國家或其他公權力者為公法、歸屬於任何私人亦不致變更其內容者則為私法關係。
新新主體說 (璽):配合 「可分離行為理論」 (la theorie d'acte detachable),取決於法之權利義務在不影響其本質功能下歸屬客體之可替換性;有限替換或唯一則為公法、無限替換則為私法。如此便可覆蓋 「雙階理論」 (Ipsen, 1970)。
5. 可分離行為理論:用以判斷複 (附) 合行為的法律性質之理論。凡可與他行為相互分離者,即應獨立觀察其法律行為。
10/26
1. 081610@mail.fju.edu.tw 老師信箱
2. 預算視為法律?#520、391
11/02
1. 期中考至 p. 53,申論 4 題
2. 作答得分技巧八要:
一、俗語說:「一行一分。」 意謂想要得幾分,起碼先要寫那麼多行;五分五行、二十五分二十五行,這是最起碼的 「形式要件」;內容太少,得分不高。
二、申論題作答須分點分項說明,勿凝成一團。
三、實例題與申論題寫法不同,宜採三段論證:破題 (本題所考重點)、大前提 (相關法規原則)、小前提 (該件事實並簡單推論)、結論 (將事實套進大前提並明確指出該件合法與否)。
四、勿寫簡體。
五、勿用阿拉伯數字,118 宜寫成 「一百十八」、98 宜表為 「九八」。
六、題案為刑事案件,則稱 「本案」;民事則稱 「本件」。「個人認為」 宜表作 「管見」、「愚以為」、或 「愚見」。
七、學者名切勿指名道姓引用,僅用 「甲說、乙說...」、或 「有德國學者指出...」、「有國內民法學者認為...」 即可。
八、援引法條,慎用 「引號」;除非有 「絕對把握」 一字不差,否則錯引輒遭扣分。
3. 考古題一覽:
一、解釋名詞:獨立機關、機關樣態說、行政契約、不真正朔及既往、統治行為 (25%)
二、申論:說明 「行政私法」 行為;又發生糾紛時應採取之救濟途徑。(25%) 行政法是否有民法之適用?若有,如何適用?(25%)
三、實例:央銀提出優惠低利貸款,較坊間更優,並制定相關作業準則作為承貸之依據;某甲前往申貸,詎遭駁回。某甲若不服該處分,應如何救濟?(25%)
11/09
期中考
11/16
宜蘭行,請假一次。
11/23
1. 寫字速度還是太慢,宜加強握力。
11/30
1. 1997 大限,台灣政府曾向英方抗議,主張應由台灣代表接收。理由:中英南京條約 「正本」 現存故宮...
12/28
1. 恭喜雷浩明 TA 高中律師!
2. 期末考至特別權力關係。
親屬
林秀雄 教授 日本明治大學法學博士
9/14
1. 民法歷年修改簡介 (共 14 次)
2. 民法研讀原則:
a. A 與 ~A 的編列原則
b. 關係的發生與消滅 - 發生與消滅後的權利義務
c. 對立原則
例如:
親屬法:
自然親屬 = 婚生 (1062-1063) + 非婚生 (= 認領 + 準正名 (1064))
結婚法:
形式 (980) + 實質 (980-997)
效力 (1000-1030.4) = 身分 (1000-1003.1) + 財產 (= 法定 (= 通常 + 非常 (= 當然 + 宣告))+ 約定 (= 共同 + 分別)))
9/21 Ch1+Ch2
1. 親等計算
2. 姻親與親屬
3. 身分行為的發生與消滅
10/06
1. #971 法律疏漏,未標示婚姻視為消滅該項因素。
2. 史尚寬(1898年-1970年),安徽桐城人,中華民國著名法學家,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民法典的起草者之一,精通中、英、德、日、法等五國語言,旁徵博引,著作等身,曾任中華民國立法委員、中華民國司法院第二屆大法官(1958年-1967年)。
3. preview to p.87
10/19
1. 主張積極事實者,負舉證之責任。
2.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3. 民親施 4-2 有瑕疵;988 溯及既往會造成民亂,應為 988-1 溯及既往。
4. # 242 重婚 --- #362 惡意離婚 --- #552 修正補充 #362
10/26
1. 1030之1-III、988之1-III 所謂之 「五年」 起算點不同。
2. 無過失損害賠償!? 988 第三項 + 988之1-IV.
3. #452
11/02
1. 夫妻財產制 (1004-1046):民法親屬篇之迷宮,教授碩博論文主題
2. 學法二通過司法官 (修滿 20 學分)、東吳法研一國考雙料
3. 1003 擬廢
11/09
1. 追加計算的方式與立法理由。學到這裡,感覺越來越難、逐漸複雜,是誰說親屬編好學的?!
2. 老師貼心提醒,非常和藹、婉轉地暗示:現在就該開始全盤準備各科的期末考了喔...
11/16
宜蘭行,請假一次。
11/23
1. 和解離婚、調解離婚
12/28
1. 我謂師說應為通說,師大樂。
2. 期末考至收養之形式要件。
刑總
張明偉 副教授 美國金門大學法學博士
9/13
1. 教材:學習刑法 張明偉 著 (五南) + 判解整理之學習六法
2. 考試:僅期末考 open-book
3. 為何有法律:避免困擾糾紛的最低界限
4. 為何有刑法:最嚴重、最不能觸犯的法律總集
5. 刑事制裁之必要性何在:使之痛苦而避免再犯之最少懲罰
6. 刑法之功能:規範、保護、教育、隔絕
9/20
1.《論語》堯曰篇: 
子張曰:「何謂四惡?」 
子曰:「不教而殺謂之虐。不戒視成謂之暴。慢令致期謂之賊。猶之與人也,出納之吝,謂之有司。」 
2. 子路篇三十:「以不教民戰,是謂棄之。」
3. 憲法對刑法的合憲限制
4. 危險階段狀態的實體化 - 酒駕,此非刑訴主張之無罪推定
5. 公投有其限制性
6. 大憲章 (AD1250) 並非憲法之祖
10/04
1. 習慣法禁止原則、習慣法脫罪原則實例:
民47#1399判例要旨:甘蔗田內白露筍尾梢,如果類同什草並無經濟價值,且依當地農村習慣,任人採刈,即無構成竊盜罪之餘地。
10/11
1. 鴻海併購策略:先對欲併購公司提告、評估該公司危機處理反應之健全性與實質結構,再決定是否追進,抑或取消併購。將法律手段化、策略化,是當今大公司為運作併購及分析競爭對手之技巧之一。司法之正義,實已遭受汙名。
11/1
1. 風熱友 - 麻黃素 - 提煉、結晶 - 安非他命
2. 有罪抗辯?
3. 「性交」 之定義有瑕疵
4. 台大畢業生國考上榜所需平均年數:3-4
11/08
期中考周停課
11/15
1. 誠正中學簡介
11/22
1. 日本撤台法律依據 --- 舊金山和約;此乃台灣地位未定之始,因日本 「放棄對台主權」,但未說明交予何人管轄。
2. 美國為何售台 F-16?中共需此武器參數,先售台、再滲透 --- 羅傳賢事件
3. 何謂 「走婚」?走婚是摩梭人的一種婚姻模式。摩梭人是母系社會,在日間,男女很少單獨相處,只會聚會上以舞蹈、歌唱的方式對意中人表達心意。男子若是對女子傾心的話,在日間約好女子後,會在半夜的時候到女子的「花樓」(摩梭成年女性的房間,獨立於祖母屋即「家屋」外),傳統上會騎馬前往,但不能於正門進入花樓,而要爬窗,再把帽子之類的物品掛在門外,表示兩人正在約會,叫其他人不要打擾。然後在天亮之前就必須離開,這時可由正門離開。若於天亮或女方家長輩起床後才離開,會被視為無禮。走婚是雲南省少數民族摩梭人的習俗,摩梭人除了少數因為要增加家庭勞動人口而娶妻或招婿外,基本上沒有結婚制度。走婚是情投意合的男女透過男到女家走婚,維持感情與生養下一代的方式。由於母系社會中由女性當家,因此所生下的小孩歸母家生養,生父會在滿月時公開舉辦宴席,承認彼此的血緣關係,避免發生同父亂倫。男性稱女情人為「阿夏」,女性稱男情人為「阿注」。男女維繫關係的要素是愛情,沒有經濟聯繫,一旦發生感情轉淡或發現性格不合,隨時可以切斷關係,因此感情自由度較婚姻關係更純粹,但也因此男女關係較為平等,不似其他民族的婚姻關係中牽繫極為複雜的經濟社會網絡。
4. #617 「猥褻」定義有誤;怎會是 「對方主觀認知」的不適感?
11/29
1. action = commission + omission
2. 不同於美國,我國過失致死刑期過短!導致多位卡車司機恣意駕駛,無視危險車禍。(反正刑期短)
12/28
1. 師自幼聰穎、建中、台大、公費留學、無一不順遂、家富、衣食無虞,故成其恬淡隨性之風。
民總 黃宏全 系主任 輔仁大學法學博士
9/13
0. 課程大綱:
一、教學目標:民法是私法之基本法,規範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民法總則又為民法之基礎,為學習民法之  始,因此,讓初學者觀念清楚,體系理論明瞭,進而發掘、研究問題,激起學習興趣,以面對未來諸多民事法律。
二、教學內容:
1、民法思想基礎之探討(明晰性)
2、體系構成之介紹
3、理解與判斷之培訓
4、理論與實務之運作
三、教學方式:口頭講授、資料蒐集、圖表輔助
四、教學進度
1、本科目前為上、下學期課程
2、課程進度大體依現行民法總則條文體例,循序而下:
第一章:思想基礎與民法序說
第二章:體例介紹
第三章:權利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外國法人)
第四章:權利客體(包括概說、動產與不動產、主物與從物、原物與孳息)
第五章:權利變動(概念分析、法律行為、意思表示、法律行為之附款)
第六章:代理(概念釐清、代理權之發生、消滅、無權代理)
第七章:不完全法律行為(無效、得撤銷、效力未定)
第八章:期日、期間與時效制度
第九章:權利之行使(包括行使原則及權利救濟)
五、評量方式:成績評定,平時成績與期末成績各占總成績的50﹪,其中平時成績將嚴格地依上課情形,綜合評定。
1. 習法方法:作習定時 + 按部就班 + 重視預習 + 勤讀判決 + 持之以恆 (先讀事實,再讀法官判決理由及法條引用)
2. 考試:期中 + 期末 = (選擇/申論)
3. 交互詰辯重視技巧:因二審之後不再採納新證,故一審保留、二審全力攻防
4. 法律分 「實證法」 與 「自然法」,民法屬實證法
5. 就法律關係言,分公法與私法,社會法 (諸如各勞動法令等) 介於其間,而民法典中皆有涵蓋,其界線較難嚴格劃分
6. 總則 + 債 + 物權 + 親屬 + 繼承 共 1225 條 (實際約為 1270 餘條)
7. 廣義民法 = 公司法 + 票據法 + 海商法 + 公平交易法 + 證券法 + 土地法 + 消保法 + 保險法...  等等
9/20
1. 幾種法的特色:憲法 - 人性尊嚴、刑法 - 罪刑法定、民法 - 私法自治、行政法 - 以法治國
2. 153-344 債總,345-756 債分
3. 民總特性:抽像原則+具體制度的依據+範圍無盡+言簡意賅+凡七章152條,亦為實質民法(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的總則+但身分行為、身分請求不適用
4. 多看判決啊!
5. 視為、準用、推定...何意?
9/27
1. 反射利益?
2. 涉他契約?
3. 相對權與絕對權?
4. 準物權?
5. 人格權?(18、19) 受侵害如何救濟?
10/04
1. 民法權利有四種: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 (變動權)、抗辯權
2. 同時履行抗辯?
3. 除斥期間?
4. 債權物權化之用意?
5. 「易地使用」視為何種法律關係?
10/25
1. 目的性的限縮?#106
2. 我國民法「類推適用」之基本法理何在?其與「當然解釋」或「類推解釋」是否相同?並請回答左列問題:
I. 董事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法人於賠償被害人後,對該董事有無求償權?
II. 不動產之交付有無觀念交付之適用? 【81 律】
11/1
1. 期中考 1-13
2. 代課老師講得很詳細,其中關於 「胚胎」 之定義值得探討。
3. 撤銷、無效、條件、期限?
11/08
期中考
11/15
1. 在後的倒要在前 --- 人的成長 (一開始極弱、極慢) 之於其它走獸 (一開始極強、成長極快) 就是最好的例證。
2. 民20院解468:婚姻有否瑕疵為未成年結婚者行為能力效力之關鍵。(院解 = 大法官解釋)
11/22
1. 司法官結業證書字號即為個人該次國考排名
2. 國考就像打美式足球,一吋一吋地往前衝!
3. 期末考至 §70。
4. 首次點名!
憲法 姚孟昌 助理教授 英國倫敦大學法學博士
9/19
0. Be a NOBLE jurist!
1. Kant 定言令式 (categorical imperative):
就客觀原則對意志的約束規範而言,其命令儘管是強制的,但同時也是理性的。這種理性命令的程式,就叫作「令式」。令式有兩種。如果某種行為無關於任何目的,而出自純粹客觀的必然性,那麼這種令式才是定言令式。如果行為是實現目的的手段,則被康德稱為「假言令式」(hypothetical imperative)。康德認為,定言令式總是先天而綜合的。 康德說:「定言令式只有一項,即是:僅依據你能同時意願它成為一項普遍法則的那項格律而行動」。這也可以說成「如此行動,彷彿你的行為底格律會因你的意志而成為普遍的自然法則」。
康德曾舉出四個例子來說明他的定言令式:第一個例子是不可以自殺、二是不可作假見證與承諾、三是不能不發展自己的才能、四是不能不幫助別人,尤其是當自己有能力的時候。
道德與正義必為定言令式,而法律的基礎為道德與正義:
"Always act in such a way that the maxim of your action can be willed as a universal law of humanity."
"Always treat humanity, whether in yourself or in other people, as an end in itself and never as a mere means."
2. 名人名言: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but experience." --- O.W. Holmes (1841-1935, former US Chancellor)
"It is the spirit and not the form of law that keeps justice alive." --- Earl Warren (1891-1974, former US Chancellor)
「憲法者,入門易而大成難也。」 --- 清官四郎 (日本憲法學家)
Thomas Bromley (1530-1587, former Britain Chancellor) 曾說,習法之人須俱備四種素質:
a. 隨時學習更新法律知識
b. 論語子罕篇記載:「子絕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毋通「無」;毋意:無須妄自臆測,不要對人有既定成見的主觀猜測。毋必:無須硬性地肯定,不武斷。毋固:無須固執拘泥,不要過於固執、執著己見。毋我:無須唯我獨是,不要太過於自我本位。
c. 毋枉毋縱
d. 認真勤勉
3. 老師的期望:
a. 認真勤勉 b. 論證中肯 c, 識別謬誤 d. 表達清晰 e. 善引法規 f. 獨立批判 g. 整合他學
4. 考試:出席 25% + 期末考 75%
5. 下次預習:李惠宗 第二章 + 美德憲法前言 + 聯合國憲章前言,並試申論以上與本國憲法前言之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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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ayflower Compact, organized by William Bradford at Cape Cod in 1620, might be the original form of modern constitution.
2. One country, one constitution, one destiny.
3. People must be the ultimate makers of their own constituion.
4. Royal Charters, admission licenses English King issued to every universities in England.
5. 加藤弘之 ( Kato Hiroyuki, 生於 1836.8.5 日本田島省出石,卒於 1916.2.9,東京):
為最早將 constituion 翻譯為 「憲法」 之學者。引進西方思想的日本作家、教育家。18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在蕃書調所工作,對西方事物發生興趣。1864年任開成所教授。明治維新後為天皇侍讀,並在教育和外交部門任要職。著《真政大意》(1870)和《國體新論》(1874),向國人介紹歐洲關於政府、民主和人權的理論。但在1880年左右,日本的民主運動正在開始抬頭的時候,他卻改變了自己的觀點,反對召開議會,認為為時尚早。1890年任東京帝國大學第一任校長。1900年封男爵。1906年任樞密顧問官。1893年在德國出版《競爭、強者的權利、進化》,從此得到國際學術界的承認。
6. 日本國憲法的沿革:
明治憲法
日本的首部現代憲法是《大日本帝國憲法》,又名明治憲法,頒行於1889年,在明治維新時期獲通過,是根據普魯士模式建立出來的一套君主立憲制.在該憲法中,天皇是一位活躍的統治者及擁有相當的政治權力,但國家財政預算的批核權力卻在國會手上。
波茨坦宣言
1945年7月26日,盟軍領袖邱吉爾、杜魯門及史達林發表了《波茨坦宣言》,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該宣言第10條介定了日本投降後盟軍佔領的主要目標:「日本政府要解除在日本人當中恢復及加強民主傾向的所有障礙,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思想自由及基本人權將會被確立。」此外,文件中第12條寫到:「當這些目標已達到及這裡建立了建基於日本人自由表達的意願而同時傾向和平及負責任的政府時,佔領的盟軍將撤出日本。」盟軍不單是要向這個軍國主義敵人尋求懲罰和賠款,還有政治制度上根本的改變。政治學者Robert E. Ward言:「這次佔領或許是世界歷史上最精心計劃的,由外來勢力指導的大規模政治改革行動。」
採用
採用新憲法,不會違反明治憲法,但仍延續其法律地位。新憲法之採用是根據明治憲法第73條,透過明治憲法的修改而達成的。根據明治憲法第73條,天皇以在6月20日頒發帝國敕令的形式,把修憲案呈送帝國議會。明治憲法規定,議案要得到參眾兩院三分之二多數的支持才可獲通過成為法律。議案在兩院經過一些修改後,貴族院在10月6日通過議案;在隨後一日,下議院在只有5人反對的情況下通過議案。10月29日,樞密院院會,天皇親自出席,會中一致通過「修正帝國憲法改正案」,美濃部達吉與一名顧問官缺席;同日,得到昭和天皇的同意,成為法律。11月3日,在貴族院議場舉辦「日本國憲法公佈紀念典禮」(日本國憲法公佈記念式典)公佈新憲法,在皇居外苑舉辦「日本國憲法公佈紀念祝賀都民大會」(日本國憲法公佈記念祝賀都民大會)。根據規定,新憲法將六個月後(即1947年5月3日)生效。
7. 預習 Ch 1~3,釋381 (含不同意見書)。What is 'rule of law but not rule b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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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81 誰提出?法律依據?
2. 「議會自治」?
3. country=geo, nation=people, state=government, de jure state=recognized by intl. laws, de facto state= recognized by other countries
4. 法諺
5. 圖博政權?
6. Ingratitde towards the great men is the mark of strong peoples. ~ W. Churchill, 1945, July
7. EC Treaty?
8. 'Power tends to corrupt, and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 by Lord Acton, 1887
9. Salus populi est suprema lex esto, nemo est supra leges. ~ John Locke (1632-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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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憲法要義 3.4章
2. 大法官解釋371.572
3. 司法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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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韓非子 + 商君書 + 龔自珍 上大學士書 + 梁啟超 變法通議
2. 理宜守經,權宜達變 ~ 姚師
3. 憲政與憲法脫節?#454、475、497、618
4. 政黨政治無憲法依據?#468、613、644、645
5. 緊急應變?#31、543
6. 連戰可否兼職行政院長?#419
7. In dubio pro liberate = 故有 「合憲推定原則」 說
preview:
1. ch.4
2. #499 (增修違憲)
10/24
1. preview: ch4, #645
2. civil disobedience (Mohandas K. Gandhi, Henry Thoreau, Walden)
3. 國考:七次修憲中,哪些更動改變了 1947 所訂之憲政體制?是否已達到憲法廢棄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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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53 地方自治
2. 絕對多數選舉制為何?多數未必正當!
3. Madison's delim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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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聯邦論 (the federalist papers) 的故事
2. 權力分立可分垂直、水平,其內容為何? (92 律)
3. 大津事件、兒島惟謙的故事
4. 下周考 #618 + 626
11/14
1. 「有兩件事,我越是思考,越覺神奇,心中也越充滿敬畏;那就是我頭頂上的星空,和我內心的道德標準,它們向我引證,上帝在我頭頂,亦在我心中。」 ~ 康德
2. 試建構基本權利的保護法益。(30% - 96高考)
3. 經社文公約
4. #666、#554
11/21
1. 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2. 外國人的定義?
3. 外國人在本國的基本權保障
4. 外國人可否申請國賠?
5. 全國人權觀念最差的單位:外... 633
6. 豁免?外交保護?
7. #684、654、653
11/28
1. 平等原則合理的差別?如何判斷?程序為何?(93 關務、94 司法官)
2. 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
3. 商港法 50:恐違反 「法律明確原則」
4. 鐵路法 38:地方營?民營?兼營範圍?亦恐違反 「法律明確原則」
5. #649
12/26
1. be under martial 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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