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析)090-009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第四權」一詞誤用久矣   
國安組副召集人 陳錫蕃  
近來由於國安弊案,國家安全與新聞自由孰重,引起社會各界重視。而在討論新聞自由時,上至執政諸公,下至青年學子,又往往將新聞界、新聞記者、媒體等詞與「第四權」一詞交互使用。究竟什麼是「第四權」,的確有深入探討之必要。
一、「第四階級」的意涵及出處
百科全書,以及《辭海》、《辭源》及各種辭典,均未收錄「第四權」一詞,唯有the fourth estate一詞,其中以《大美百科全書》較為詳細:指封建時代社會三階級(貴族、僧侶、平民)以外的第四階級。最初另有所指,如軍隊及暴民,直至新聞記者獲得該項頭銜為止。(fourth estate, a term commonly applied to the public press. It is an extension of the use of “estate ” to signify the three traditional social orders of feudal society-the lords spiritual, lords temporal, and commons-and formerly was applied to other groups, such as the army and the mob, until journalists claimed the title.)
至於新聞記者獲得該項頭銜則得拜喀萊爾之賜,他描述當時的英國國會說:「柏克說在國會中有三個階級;但是,在遠處的那個記者席,卻坐著比他們更重要的第四階級。這不是比喻之辭或詼諧的說法:這是一個事實-在現代對我們非常之重要。」此係媒體被稱為第四階級的出處。
二、「第四階級理論」的意涵與出處
首先要說明的是,筆者認定the fourth estate theory譯為「第四權理論」實為誤譯之依據。
國內學者林子儀教授所著《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一書(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叢書編輯委員會編輯,月旦出版公司出版)中,明確指出:「新聞自由是一種『制度性基本權利』(an institutional right)……本文將提出『第四權理論』(the fourth estate theory),作為說明憲法為何要保障新聞自由的理論基礎。」(第六十六頁)林教授並在同頁附註中,說明:「the fourth estate theory,國內學者一般將之譯為『第四權理論』,我也採用該譯名。但如依其原文之意思以及美國聯邦法最高法院史都瓦特大法官在引用該名詞時所示,似應將之譯為『第四階級理論』……」云云。究竟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史都瓦特(已故)是怎麼說呢?他在專文”Or of the Press”(26, Hastings Law Journal, 1975)中,推論美國憲法對新聞自主制度(institutional autonomy of the press)有所保障,進而詳細論述。
美國習法的人,尤其是大法官,遣詞用字都十分的嚴謹。值得注意的是,史都瓦特談的是美國憲法對新聞自由的保障(constitutional guarantee of a free press),他說:to create a fourth institution outside the government as an additional check on the three official branches(在政府外創立一個第四機構作為三權的另一制衡)。而非說”to create a fourth institution within the government as an additional check on the other three official branches”(在政府內創立一個第四機構用以制衡其他三權)。
事實上,這篇文章是史都瓦特於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二日在耶魯法學院一百五十週年紀念大會中的講詞,文中所一再強調的是,新聞自由不同於言論自由,新聞界有權利及特權或責任(the rights and privileges, or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organized press)。
由此可知,史都瓦特大法官認定新聞自由是一種權利(right),而非權力(power)。
三、國外有無「政府的第四部門」的說法
上面提到林子儀教授所稱,國內學者一般將the fourth estate theory譯為「第四權理論」,故從之。惟何人何時開始作此譯法,則手中無參考書可資查證。至於國外有無指新聞界是「政府的第四部門」(the fourth branch of government),因此亦可譯為「第四權」呢?很有趣的是,答案是:有的,但遭到學者的駁斥。美國密蘇里大學新聞學教授梅里爾(John C. Merrill)的著作《自由之必要:新聞自主的哲學》(The Imperative of Freedom, a Philosophy of Journalistic Autonomy),認為the fourth branch of government是美國自由主義派三大神話之一,美國憲法當然沒有給新聞界這種地位,雖然許多人聲稱能在憲法上,為新聞界「讀出這些責任」。
為得窺全貌,筆者特從圖書館借出這本書,想必亦有讀者對梅里爾教授之論點深感興趣,爰摘譯其要點如次:
「第三個神話是:許多美國人相信新聞界是美國政府非正式、但非常真實的一部份。也有人認為新聞界是政府濫權的監督者或制衡,是政府的對手。」
「傳播此種神話的書刊汗牛充棟:新聞學院、報社、電台、新聞團體中到處散播這種觀念,以致不知美國歷史者,倘初至該國,真以為新聞記者是由人民選舉出來,以擔負某一項特殊的公共功能。」
「英國人僅不經意地指國會的記者席為『第四階級』,而橫過大西洋,「階級」變成「政府部門」(權)了。」
「通常,當『政府第四部門』(第四權)一詞,在文章、書籍、演講詞中出現時,這個詞用得不經意而含糊,作者亦不刻意來澄清它的意涵。道格拉斯.凱特的名著:《政府的第四部門》(第四權)(一九五九)就是一好例子。他並沒有說明是誰賦予新聞界這種地位,新聞界真的想要或接受這種地位嗎?」
「倘若新聞界是政府的『制衡』,則置新聞界於政府之外,這麼一來,就與『第四權』的概念相矛盾。因為新聞界不可能既是政府的一個部門(權),又是政府的『制衡』。可以確定的是:新聞界並不是政府的一部份:它是私人企業。」
「在三權中,有兩權是人民選舉產生的,另一權(筆者按指司法)則由民選官員任命。『第四權』是如何決定的?既非人民選舉,亦非任命。他們進入這一行就好像五金行老闆開店一樣。」
「或許新聞界自認為是政府的一部份,或政府的制衡,或某一種監督者。美國憲法當然沒有賦予他們這種地位,雖然許多人可以在憲法『讀到』這些屬於新聞界的責任。」
因此,我們似乎不可能認定新聞界是「政府的第四部門」,而簡稱為「第四權」(the fourth power)。
當前社會各界主張加強應予教學,一個名詞既是舶來品,必須知道這英譯應如何還原。
四、「第四權」英譯時應如何還原?
筆者之所以一再撰文,呼籲各位新聞界先進重視這個問題,內心真正憂慮者,其實是這一詞中譯後的還原問題。倘國內的青年學者及新聞同業用慣了「第四權」,且不加引號,到了國外進修,勢必很自然的將此一詞還原為the fourth branch of government,且認定此為定論,而非一種理論。
林子儀教授提出the fourth estate theory,亦知照其本義應該譯為「第四階級理論」,其後雖改譯為「第四權理論」,其為「理論」則一也。
教科書教了數十年的「進化論」、「相對論」,至今都還是一種理論,還原時必須為the theory of evolution和the theory of relativity。這就是筆者建議提到「第四權」時,至少應加引號的原因。
倘若各位新聞界先進認為青年學生及新聞同業在國外可侃侃而談:「媒體是第四權(The organized press is the fourth branch of government)」,而對方的社會各界均能接受的話,則筆者的建議就似嫌多慮了。反之,倘對方社會並無這種認知,而我們逕將「第四權」一詞如此還原成英文,極可能造成雙方溝通之誤會及障礙,可不慎哉!
五、結語
筆者也想藉這篇短文說明新聞自由是一種權利(right),不是一種權力(power)。「媒體監督政府」這句話中所指的監督是一般性監督,是要依法行使的。同樣的,一般人民對政府的監督,也需依據憲法的規定行使。易言之,咱們可以說,媒體有監督政府的權利(right),而非媒體有監督政府的權力(power),其理至明。
有關「第四權理論」一詞,筆者上文曾說明來自the fourth estate theory,此詞實係誤譯,宜譯為「第四階級理論」,用意是強調新聞自由是一種制度性的權利(institutional right)。國內誤譯為「第四權理論」後,嗣簡稱「第四權」,另又有人將引號去掉,便成第四權,繼又將此一權字解釋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power),離題遠矣。況我國所採者為五權憲法,倘憲法所定各權之外果真尚有一權,則應為第六權,何來「第四權」耶?
以上淺見,敬請高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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