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8 給付不能與種類之債 (千)

@ 種類之債 = 一般種類 + 限制種類 (庫藏之債,如限量品;為相對特定之債,有給付不能情形之可能)

@ 200II 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分為二種情況:1. 赴償之債 (現實提出)、2. 往取之債 (言詞提出)

@ 契約約定範圍外債之缺限者,方為 '瑕疵'

28~1.24 例題演練、受領遲延與對待給付關係

2.06~2.29 清償與詐害債權

@ 補充:244 vs 87
ex. 甲有房屋一棟,但欠乙錢,甲於是與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房屋假買賣予丙。故因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87),該物權債權契約無效,乙無須以 244 請求撤銷。但甲若以過低之價格賤賣該屋予丙,則乙可以 244 請求撤銷該買賣移轉。實務上多採 '先位聲明 + 備位聲明' 處理:先說 '通謀虛偽'、再備位 '移轉詐害'。

2.30~2.54 情事變更原則 

@ 立法精神:訂定契約時風險有所不可預見,用以事後合理分配風險之設計

@ 實務 p.42 認為,若雙方當事人已排除情事變更 (227-2),即排除契約所不能預見之風險、風險已分配之後,便不能再主張之。

@ 儘管如此,要是還是有一些無法預見的風險存在呢?還是有適用,此為 '沒有排除的風險'。

2.54~3.05 債權之雙重讓與

@ 負擔行為之生效不以有否處分權為必要

@ 105,15次民庭決議 (重要!)

3.06~3.24 考古題

債各

3.24~3.30 買賣物瑕疵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