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之單一性與同一性
文 / 賴丕仁【台灣法律網】

曾讀過法律系的學生,對刑事訴訟法中所謂的「案件之單一性與同一性」這概念,必定耳熟能詳,但對其具體內容則未必清楚。本篇僅對以上概念說明,至於其所牽扯到的「告訴不可分」、「起訴不可分」、「上訴不可分」等不可分概念,將再另外介紹。 

一、 案件單一性 

簡單的說,案件單一性是指被告及犯罪事實均為單一的情形。例如某甲犯一竊盜罪,則某甲與竊盜事實,即成為單一案件。就定義來看,案件之單一性,似無任何奇特之處,但問題在於如何認定犯罪事實屬於單一與否。假設前例之甲於竊盜時,為鍬開保險櫃,進而將保險櫃破壞,則此時,即有兩罪名出現,即竊盜及毀損。此時,若認係有兩個犯罪事實,則會成立兩個罪,兩個案件,反之即只成立一罪,一個案件。 

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或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的情形,稱為想像競合犯;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即是牽連犯。無論是想像競合犯或牽連犯,其所為犯罪均為「科刑上一罪」,也就是說,最終只依一罪名論罪。於想像競合犯的情形較無問題,因為只有一個行為,但因行為過程侵害到兩個法益,此時法律上規定只擇一重者論罪,例如殺人而同時毀損衣物,只論以殺人罪。在牽連犯的情形較為複雜,例如先偽造文書後詐欺取財,此時有偽造文書的行為,復有詐欺取財的行為,所以有兩行為,原應論為兩罪,但因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的規定:「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斷。」前例偽造文書可認為是詐欺取財的方法,故依法律規定只處罰重罪,即依偽造文書罪處罰。以上,無論想像競合犯或牽連犯,皆屬於「科刑上一罪」。之所以如此,乃法律上認為只存在一個犯罪事實,故只處罰一個犯罪。 

另外,尚有「連續犯」的問題,所謂連續犯是指:「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例如某甲連續竊盜,則雖有數犯罪行為,甚至有數犯罪事實,但法律仍只論以一罪。連續犯的規定,對犯罪行為人而言,真是大大的有利,因為無論犯幾次案,只論以一罪,頂多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耳,比起數罪分別論處加計刑度,當然是划算得多。連續犯規定頗不合理,但直到目前也沒修法廢掉。這種犯罪,一般看法仍是將之歸為「科刑上一罪」,屬於「單一案件」。 

經以上說明,當可了解,所謂單一案件,除了一般單純一罪外,尚有所謂「科刑上一罪」的問題,而「科刑上一罪」其實是法律的例外規定,須特為注意。 

二、 案件同一性 

簡單的說,案件同一性是指,被告與犯罪事實均為同一的情形。也許大家有點被攪混了,案件單一性與案件同一性是不是同樣的東西呢?所謂:「被告及犯罪事實均為單一」與:「被告與犯罪事實均為同一」怎麼區別呢?其實,這兩者規範的是不同的事物,前者其實是以刑法規定為內容,後者則是立於刑事訴訟的過程觀察。案件單一性用在判別對犯罪之一部起訴、上訴之效力是否及於他部。例如對連續竊盜之一犯罪行為為起訴,其起訴之效力是否及於其他的竊盜行為,若為單一案件,則為效力所及,若為複數案件,則效力不及。至於案件同一性,主要目的在判別先後起訴者是否屬同一案件,若屬同一案件,則依一事不再理原則,對後起訴應為不受理判決。例如同一竊盜罪,已先繫屬於某法院,嗣又經起訴,則後起訴者應為不受理判決,蓋同一案件應只受一次審判。此外,於起訴過程發現新事實,而此事實是否含蓋於原起訴事實,亦屬同一性的問題,若為同一案件,則可併為審理,反之,則應另行分案審理。有學者謂,案件單一性乃自靜態觀察,亦即自其犯罪本質觀察其是否為單一犯罪,若為單一,則對一部犯罪事實起訴、上訴,效力及於他部;案件同一性則是自動態觀察,亦即於訴訟過程中觀察案件是否同一,新發現事實是否與原起訴事實同一,若為同一,則有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 

於案件同一性中,對起訴事實是否同一的問題,有兩方學說的爭辯,一為「基本事實同一說」,另一為「法律事實同一說」。所謂「基本事實同一說」是指,若有自然性事實之同一性,則屬起訴事實同一,例如某甲於某年某月於某地為一犯罪行為,則對此行為,無論將來以何罪起訴,均應屬同一案件;所謂「法律事實同一說」則是指,須適用之罪名或構成要件具有同質或類似情形,其起訴事實始具有同一性,例如詐欺取財與詐欺得利,因罪名罪質類似,故得維持其同一性,至若詐欺與侵占,因是屬不同罪名及罪質,故若以不同罪名起訴,則不具同一性。此二學說,各有其看法,惟實務上仍多採「基本事實同一說」,概以主張「基本事實同一說」,所含攝之犯罪範圍較廣,將來法院要變更起訴使用法條亦較為容易,且函攝犯罪犯圍既然較廣,則經判決後,將來認定為同一案件,適用不受理判決的範圍則愈廣,是以法院較傾向此說。然而,若考慮被告防禦之便利及將來另為起訴定罪之可能,則似宜限縮起訴事實之範圍,亦即採「法律事實同一說」之主張。 

須注意者,目前出現另一派主張,即「侵害性行為說」,此說主張「所謂同一性,應以侵害性行為之內容是否雷同,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具有共通性為準,若二罪名之構成要件具有相當程度之吻合而無罪質差異時,即可謂具有同一性。」(86台非187判決) 依此主張,則其起訴範圍認定較「基本事實同一說」小,但較「法律事實同一說」廣,此說不純以自然事實或所涉罪名是否相同為判斷,而以侵害性行為之內容及犯罪構成要件之罪質判斷。依此說,竊盜與侵占遺失物罪即有可能為同一案件,蓋其侵害性內容類似,犯罪罪質亦類似也。然而依此主張,其實很難劃出一確切的標準來判斷案件之同一性,目前此說也尚未成為判例出現。 

以上概述了案件之單一性與同一性的定義、功能及比較。了解及此,對刑事訴訟法之理解,當有極大幫助,因為刑事訴訟法許多爭議問題,皆牽扯到這兩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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