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創初期使用 NDA 的必要性及其注意事項
改作自【威律說法】法律常識
 作者/周逸濱律師

所謂的 NDA 是指 Non-disclosure agreement,中文是保密協議的意思。目前是一個資訊爆炸的時代,企業間進行許多交易與技術交換,都是貴重的商業資訊,因此使用保密協議,就有其必要性,我們今天要來討論的就是簽訂 NDA 的必要性以及相關注意事項。

舉例來說,某新創公司,打從創立以來就已獲得生產製程的 know-how,為了避免技術流出而喪失競爭力,在最初尋求外部合作與整合的同時,就可以考慮先透過 NDA 作為談判起點,而不是條件談得差不多要準備簽約了,才來簽 NDA。

NDA 可以區分成兩種,一種為單向保密協議,另外一種為雙向保密協議,前者只要求其中一方保密,另外一方並不負保密義務,舉個例子來說,現在有A和B兩家公司合作,其中B公司為秘密揭露方,也就是B公司因為合作的關係,而將機密透露了給A,這時候B公司為了保護己方權益,就可能會與A公司簽訂單向的保密協議。以B公司立場來說,自然會希望這保密協議越長越好,因為基於保護己方的立場,當然不希望協議被無關的公司知曉。至於雙向保密協議,就是當雙方都有揭露需要保護的機密,約定雙方相互間都有保密的義務。

除此之外 NDA 應該要仔細記載要保密的究竟是何事(定義條款),雙方的交易或合作涉及層面很廣,有些可能是在市場上任何人都可以輕易取得的資訊,有些則可能為資訊揭露方早在合作前就已經自行公開於業界,這些原則上都不該是保密合約所保護的對象。所以為避免範圍過廣,且能保護好雙方的保密事項,建議應在合約具體寫明秘密或機密的定義,以免日後爭議。

另外保密的時間也是討論的重點,以單向保密來說,釋放出機密的一方,自然會希望保護時間越長越好,但也不能長到顯失公平。坊間常見的是合作期間至合作期間結束後兩年內所附加之保密義務。至於雙向保密協議,則要看雙方談判地位與保密的具體內容來決定究竟期間多長對雙方來說是最妥當且可以接受的。

違反保密協議,除了要依照協議內容賠償對方損失或違約金外,更可能有面臨刑期的處罰。可以參照 營業秘密法第 13-1 條 第1項第2款 即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將自己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時,得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之罰金。假如 洩漏為要流到國外使用時,還可依營業秘密法第 13-2 條第2項加重處罰。因此對於 NDA 之簽署及履行,都該慎重為之。

當然,還有一個用處:當你不想再跟別人談自己或根本不想再多談時,可用 NDA 來敷衍一下。品味手段雖嫌粗糙,但說實在還算是個挺好用的 '句點'。好吧,表示尊重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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