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714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228條之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以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性交、猥褻,被害人係處其權勢之下,而隱忍屈從,然被害人屈從其性交、猥褻,並未至已違背其意願之程度,始克當之,此與同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第222條第1項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第224條之1 之加重強制猥褻罪,係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猥褻行為仍屬有間,若利用權勢,且以使被害人喪失性自主決定意思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行之,則仍應依強制性交、猥褻論罪。

講評 (調皮豹老師整理)

在妨害性自主罪章的學習上,首先須先從強制性交罪開始,重點會落於應該如何解釋「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上。(當然需要一併知悉的是,實務上對於哪些案例算是該當此處的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也須一併熟記!)
而在學習強制性交罪時,別忘了如果有加重事由千萬不要遺漏呦!另外,和性交此行為不同,妨害性自主罪章尚有猥褻此行為態樣,對此重點會在於應該如何解釋「猥褻」此概念,是否主觀上需要以滿足自己性慾為已足?是否需要有肢體上的接觸始得為猥褻?這些都是需要探討的議題。

掌握完性強制罪(刑法第221條的強制性交罪和刑法第224條的強制猥褻罪)後,接下來當然重心就會落於應如何以此為主軸,區辨其與刑法第225條的乘機性交猥褻罪、刑法第227條的與幼年人性交猥褻罪、刑法第228條的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的不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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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法則近期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27號刑事判決 (周易老師整理)

1、刑訴第159條之3之規範目的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規定,係為補救傳聞法則在實務上所可能發生蒐證困難之問題,於本條所列各款原始陳述人於審判中無法到庭或雖到庭而無法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之情形下,承認該等陳述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於具備「絕對的特別可信情況」與「使用證據之必要性」要件時,具有適法之證據能力而得作為證據之規定。此項未能供述或不能供述之原因,必須於審判中為證據調查之際仍然存在,始足當之。

2、何謂「絕對的特別可信情況」?
又此之「絕對的特別可信情況」,係指陳述時之外部客觀情況值得信用保證者而言,解釋上可參考外國立法例上構成傳聞例外之規定,如出於當場印象之立即陳述(自然之發言)、相信自己即將死亡(即臨終前)所為之陳述及違反己身利益之陳述等例為之審酌判斷,與同法第159條之2規定之「相對的特別可信情況」,須比較審判中與審判外調查時陳述之外部狀況,判斷何者較為可信之情形不同。

3、刑訴第159條之3第3款「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之解釋
其第3款所稱「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必須透過一切法定程序或通常可能之手段,仍不能使居留國外之原始陳述人到庭者,始能認為係「滯留國外」;至「所在不明」,則指非因國家機關之疏失,於透過一定之法律程序或使用通常可能之方式為調查,仍不能判明其所在之情形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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