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一位律師、也是老師的見解:

前幾天 #748專法 通過後,同溫層外大概就是在批評執政黨「罔顧公投民意」,然後引發兩派論戰。我可以理解一些沒有認真看主文然後被鄰居朋友甚至投票所外的小抄拉著走而根本不知道自己投下什麼的人會感到錯愕(畢竟主文真的不是那麼好看,而在他們心中認為這是「反同公投」)。但我很生氣/難過的是有些人明明是律師,絕對有能力「看懂公投主文」卻又在那邊靠北這次專法違反公投。

我們先來看這次有爭議的三案:

#第10案 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 ?
#第12案 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第14案 您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章保障同性別二人建立婚姻關係?

然後來整理一下問題:

#同性戀到底可以不可以結婚?

這是「憲法問題」,涉及「基本人權」,不應該交由公投決定(至於為什麼『少數』大法官可以不顧『多數民意』,只能說人權問題不是比人數,如果什麼都比人數決定,可能到現在黑人還不能跟白人結婚,我們也可以用多數民意立法禁止外籍勞工在假日出沒在車站造成大家困擾,一切都會變得很荒謬,所以我們相信大法官會比一般人更具人權意識,所以把這種重要的事交給他解釋),而大法官也做出釋字748號,認為同性戀「可以結婚」,但要「如何結婚」,就是立法的自由,大法官不侵犯立法權,把這部分留給立法院去煩惱。

#所以公投到底在投三小?

仔細看問題,第10案是在問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簡單來說,這題是在問你是否認為同性戀可以依民法結婚?如果否你就投「同意」、如果是你就投「不同意」。

第12案則是在問是否同意以「民法以外的方式」來保護同性戀的結合——這題是在問你是否認為同性戀可以依民法以外的方法(例如專法)結婚,如果可以你就投「同意」、不可以你就投「不同意」。

第14案則是在問是否同意以「民法」來保護同性婚姻——這題也是在問你是否認為同性可以依民法結婚,如果可以你就投「同意」、不可以就投「不同意」。

#所以到底要怎麼投

1. 不想讓同性戀結婚的人:第10案同意、第12案不同意、第14案不同意

如果投出這個結果,就變成「不同意」同性依民法結婚、也「不同意」同性依專法結婚,結論就是「不同意」同性結婚(民法也不要專法也不要),這樣就會變得公投結果與大法官牴觸的憲法爭議。

2. 認為同性戀可以結婚,但要用專法:第10案同意、第12案同意、第14案不同意

如果投出這個結果,就是「同意」同性可以用民法以外的其他方式(例如專法)結婚,但不可以用民法結婚(所以不能修改民法,異性婚姻是民法婚姻的唯一)。

3. 認為同性戀可以結婚,而且要依民法:第10案不同意、第12案不同意、第14案同意

如果投出這個結果,就是「同意」同性可以依民法結婚,所以沒有必要立專法,而是必須透過修改(或解釋)民法的方式來達到讓同性依民法結婚的目的。

#最後結果是什麼

很明顯,這次公投的結果是上述2(第10案同意、第12案同意、第14案不同意),所以等於「多數民意」是同意同性可以結婚的(第12案640萬+第14案338萬),只是「多數民意認為」要用專法不能用民法(第10案765萬+第12案640萬>第14案338萬)。

所以立法機關當然必須順應公投的結果,立個「專法」讓同性可以在5月24日順利結婚,如果不立專法的話,同性在5月24日就可以用「民法」結婚,這樣才叫做「不顧公投結果」、「罔顧公投民意」。

#結論

身為修民法派的我當然還是覺得專法是歧視,但因為這是多數人的共識,而且至少同性可以結婚了,所以還是滿開心可以看到台灣的天空能出現這道彩虹。

當初在公投前就有發現萌萌一直在提倡的 10、11、12 同意會造成這個有趣的結果(印象中已經有人在討論),所以我就一直把重心放在「支持修民法」(認為無論如何都是可以結婚的結果,只是要如何結婚的問題)。

結果在 5月17日 那天專法出來之後,一堆人崩潰說「不是不能結婚嗎?」我只能對那些沒有認真看題目的人說,你們的小抄騙了你們,下次考試記得看清楚題目再作答啊。至於那些「明明看得懂」卻在罵政府罔顧公投民意的人:就一句話,發大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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