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總說明
按司法院於一百零六 年五月二十四日作成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就民法 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宣告其屬「規範不足之違憲」,並責成有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 二 年內,依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
範圍。 次按 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通過 之 全國性公民投票案 第十二案「 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 依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規定,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有關法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並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爰擬具 「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 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 同性 婚姻 關係 之定義 。(草案第二條)
三、 成立 第二條 關係 之最低年齡。(草案第三條)
四、 成立 第二條關係 之形式要件。(草案第 四 條)
五、 成立 第二條關係 之實質要件 一定親屬關係之禁止、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之禁止、先後或同時與他人成立婚姻及 第二條關係 。(草案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六、 第二條關係 之無效與撤銷。(草案第 八 條 、 第九 條 、第十條
七、 第二條關係 之普通效力 ,如 同居義務之履行 、 住所之決定 、 日常家務之代理 、 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及清償責任等。(草案第 十一條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八、 第二條關係 之財產上效力。(草案第十五條)
九、 第二條關係 之終止及效力 。(草案第 十六 條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十、 第二條關係 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得 收養他方親生子女。(草案第二十條)
十一、 民法親屬編監護相關規定,於民法親屬編監護相關規定,於第二條關係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準用之。準用之。(草案第(草案第二十一二十一條)條)
十二、 第二條關係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之扶養義務。(草案第二十二條)之扶養義務。(草案第二十二條)
十三、 第二條關係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之繼承權之繼承權。(草案第二十三。(草案第二十三條)條)
十四、 民法總則編、民法總則編、債編債編及民法以外其他法規及民法以外其他法規關於配偶、夫妻、結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於第二條第二條關係關係準用之。(草案第二十準用之。(草案第二十四四條)條)
十五、 第二條關係所生爭議應適用之救濟處理程序第二條關係所生爭議應適用之救濟處理程序。(草案第二十。(草案第二十五五條)條)
十六、 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而受影響。(草案第二十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因本法而受影響。(草案第二十六六條)條)
十七、 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本法之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二十七七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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