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鑑定結果不服,還有救濟管道嗎?
得申請覆議。
一、依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對於鑑定會所作鑑定意見有異議時,得向該轄區覆議會申請覆議,對於鑑定覆議不得再申請覆議」。新北市行車事故覆議業務由「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辦理。覆議案件如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向審理該案之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覆議會覆議。
二、對鑑定意見不服時,得依下列規定申請覆議,並隨案繳交覆議規費(新臺幣2,000元),覆議以1次為限,並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不另通知當事人到會說明。
1. 已進入司法程序者,請於收受鑑定書後,敘明理由向審理該案之司法機關聲請覆議。
2. 未進入司法程序者,請於收受鑑定書後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並檢附鑑定意見書影印本1份向覆議會申請覆議(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10樓,電話:(02)2960-3456 分機6884)。
親愛的安哥,請照著以下操作:
1. 打電話或臨櫃詢問 '規費怎麼隨案繳交?'、'是否有可下載的 "覆議申請制式表格"?' 有,照著填;沒有;以下面的文字為核心,配合當事人的陳述 (因為當時人最清楚案發的經過),再按照 '抬頭、主旨、事實與理由、結論、署名、年月日' 寫好後,拿來給我看,沒問題後寄 '新北事故鑑定覆議會'。不~要~拖~喔~!
2. 覆議的重點:
主旨 = 汽車停騎樓、妨礙通行、導致往來受阻,貴所怎可謂 '查無肇因'?
3. 事實與理由:
此次的肇事原因為 = 駕駛人甲 將 A 汽車擅停騎樓,阻擋原本應淨空之空間,後 B 摩托車誤闖騎樓,撞上 A 車
此次肇事結果為 = B 摩托車騎士乙受傷、生命安全受到不小的威脅 (腦部受創)、臥病養傷數日、影響其工作權與財產權、身心生活皆受影響
A 汽車之違法依據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第 1 款、第 56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82 條第 1 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64 號解釋
B 摩托車之違法依據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5條
此次肇事之相當因果關係 = A 汽車違法擅停騎樓 + B 摩托車違法騎上騎樓 = 若以上任一事實消除,皆不構成此次事故
4. 結論 = 本件法律效果:甲乙皆為侵權行為人與被害人,各人相關行為互為此次事故肇因之該當。民法第 217 條第1項、第2項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50號見解:'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係指被害人苟能盡其善良管理人之自我注意,即得避免其損害之發生或擴大,竟不注意而言,與固有意義之過失,以違反法律上注意義務為要件者,有所不同'。
#不服肇事鑑定 #交通事件裁決 #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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