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訴訟標的理論

A 舊訴訟標的理論︰舊訴訟標的理論係以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法律關係(請求權、形成權)作為認定訴訟標的之標準。是以在訴訟程序中認定有無重複起訴禁止、有無變更追加、前訴確定後後訴是否受既判力遮斷等問題,便以是否具有不同之實體法上權利關係為決定

B 新訴訟標的理論︰新訴訟標的理論係以訴訟法上當事人以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所共同呈現之法律上地位(給付地位、形成地位)作為認定訴訟標的之標準。若訴之聲明及原因事實個數有所不同時,尚區分有一分肢說、二分肢說、新實體法說等 '副次理論',用以決定訴訟標的的個數、有無重複起訴禁止、既判力遮斷之範圍等問題。實體法上權利義務關係在新訴訟標的理論下多僅是用以認定該法律上地位(訴訟標的)之依據及理由(攻擊防禦方法)

C 訴訟標的相對論︰基於保障訴訟權之訴訟制度本質上之理由,並為平衡保護係爭實體利益,使與系爭實體私權同受憲法保障之系爭標的外諸權利(自由權、財產權等),不致因起訴及程序進行遭受不必要之額外耗損,民事訴訟法乃採用處分權主義,使原告有主導特定訴訟標的之權能及責任,故得為訴訟標的選擇性、相對性特定,既可選擇以某法律關係(實體私權)為訴訟標的(類似舊說,權利單位型訴訟標的),亦可選擇以某紛爭為訴訟標的而以原因事實予以特定(類似新說,紛爭單位型訴訟標的),藉以劃定可資平衡追求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之本案審判對象(訴訟標的)範圍。

D 相對的訴訟標的理論︰德國學說上尚有所謂「相對的訴訟標的理論」之見解。其內容原則上採取新訴訟標的理論,認訴訟標的概念之認定應考量不同訴訟階段之不同需求及其功能與任務而定:
~ 訴訟審理階段:採取一分肢說。在同一事件是否以繫屬於法院,是否構成重複起訴禁止;及是否為訴之變更追加之判斷,應以較為擴張之訴訟標的概念,使同一原告與被告間盡量利用同一訴訟程序以
同時解決當事人之紛爭,故採取一分肢說
。即以其聲明是否同一,認定是否屬於同一訴訟標的。
~ 判決確定後之階段:採取二分肢說。同一原告與同一被告間之爭議事項經審理判決確定後,就是否為既判力範圍所及,應採二分肢說。就未經當事人主張、法院亦未審理判斷之不同原因事實,應不受既判力之效力所及,當事人仍得更行起訴主張。

E 浮動的訴訟標的理論:我國學者尚有採取不統一認定訴訟標的見解之「浮動的訴訟標的理論」。基本上認同訴訟標的相對論,惟進一步認:訴訟標的之劃定作業,應由兩造當事人經由其在訴訟程序中所為之訴訟行為,輔以審判長闡明權之適當行使,共同決定本案訴訟標的之基準及範圍。此外,並認:訴訟標的於「起訴」、「訴訟進行」、「判決」中並非一固定範圍,而係隨著訴訟程序之進行而改變:
~ 起訴時:依原告之處分。依循訴訟標的相對論,原告得自行決定提示請求法院審判之對象,並擇定訴訟標的之劃定基準,可以「實體法上之請求權」、「法律上受給付之地位」或「整個紛爭事實」作
為其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對象。
~ 訴訟程序進行中:訴訟標的會因被告之訴訟行為而變動。例如:法院實質審理之對象,會隨著被告所提出防禦之事由及方法而變動,因此訴訟標的之範圍亦因而發生改變。如原告最初以「票款請求權」作為訴訟標的之範圍,在被告積極地提出原因債權以抗辯根本無借款債務存在時,法院審理之對象已因被告之抗辯由票據債權轉化為借款原因債權之情形下,自應認原因債權之存否亦成為訴訟標的之範圍,而使原因債權之存否亦為訴訟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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