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96 年 台上 字第 1649 號 判決
民法上所謂過失,以其欠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過失、具體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欠缺者為抽象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為具體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為重大過失。是以有無抽象過失係以是否欠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定之;有無具體過失係以是否欠缺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定之;有無重大過失係以是否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定之。苟非欠缺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即不得謂之有具體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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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控制原則在保險法中之意涵
保成書店專文 2009.11.05
一、內容控制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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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責任保險之損失發現期間或承保範圍
房樹貴 技師 2015-02-22 刊登於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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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可福音 13:24~37 = 太 24:29~51
24 在那些日子,那災難以後,日頭要變黑了,月亮也不放光,
25 眾星要從天上墜落,天勢都要震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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