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96 年 台上 字第 1649 號 判決

民法上所謂過失,以其欠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過失具體過失重大過失三種。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欠缺者為抽象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為具體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為重大過失。是以有無抽象過失係以是否欠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定之;有無具體過失係以是否欠缺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定之;有無重大過失係以是否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定之。苟非欠缺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即不得謂之有具體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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