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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級名小提琴演奏家之中,猶太人竟有這麼多 (紅標者為我所熟知):

Joseph Achron
Licco Amar
Leopold Au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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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個資:15~17 歲、男、目前國中剛畢業、就讀高中、半工半讀

個案症狀:具極強自我防衛性、具暴力傾向、具高度社群性、低度溝通性、具生存導向侵略性、缺乏對親友之信任、缺乏對環境之信任、

原因評估:訪談後得知,應為個案過早離開家庭、未受到應有愛護、過早產生對生活的上匱乏的恐懼、過早面臨無助、過早獨自哀哭、過早受到社會現實之價值觀衝擊,因而抑制自身應有之性向等原因所致。

治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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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公文書之定義及範圍為何?最高法院一○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號判決

【主旨】

刑法上所指之公文書,係指公務員基於身分關係於其職務上製作之文書,至其製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則非所問。若由形式上觀察,其文書係假冒公務員身分,並就公務員職務上之事項所製作,即令未有公務員用印或簽名之外觀而程序欠備,然一般人既無法辨識而有誤信為真正之危險,仍難謂非偽造之公文書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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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度台上字第 640 號民事判決

(一)按公司債契約,係因公司債應募人在發行公司備就之應募書上,填寫所認金額,並簽名或蓋章而成立(公司法第 252 條第 1 項、第 253 條第 1 項參照),公司債應募人僅能附從發行公司所定轉換條件締結公司債契約,無權個別協商契約之內容。而公司債約定得轉換股份者,依公司法第 248 條第 1 項第 18 款 、募發準則第 29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應於其轉換辦法中訂定轉換條件(含轉換價格、轉換期間及轉換股份之種類等)之決定方式。至公司債債權人依公司法第 262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固享有選擇將所持公司債轉換為發行公司股份與否之權利,惟其轉換權之行使,仍應受轉換辦法所定轉換條件之限制,於其適法行使轉換權時,發行公司始有依其轉換辦法核給股份之義務

(二)查上訴人未於系爭轉換辦法第 9 條第1 項所定轉換期間內,行使其轉換權,即不符公司債契約所定之轉換條件行使權利,原審因認不生轉換之效力,被上訴人無從核給普通股,上訴人亦不能依公司法第 235條規定,請求給付系爭股利及現金利息等情,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末查,系爭轉換辦法第18條規定之贖回權,乃屬被上訴人得決定行使與否之權利,其到期不為贖回通知,難謂違反誠信原則。其次,被上訴人於系爭公司債到期後,已依系爭轉換辦法第6條規定,按其債券面額,匯款償還陳正三新臺幣(下同)580 萬元、楊素香90萬元,上訴人未能證明被上訴人發行系爭公司債,有何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其誤信之行為,被上訴人自無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20條第1項之可言。原判決就此雖未詳加論述,惟不影響判決之結果,本院仍應予維持。又上訴人已陳明依系爭轉換辦法第9條、公司法第235條規定為本件請求,原審據以判斷,並無可議。上訴論旨,仍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其他與判決結果無關之贅述,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求予廢棄,不能認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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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needed me

I cried a tear, you wiped it dry
I was confused, you cleared my mind
I sold my soul, you bought it back for 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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