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s Bug Can Eat Plastic. But Can It Clean Up Our Mess?
Scientists have discovered that wax worms can eat plastic bags. Could that help us reduce plastic pollution?
BY CARRIE ARNOLD
This Bug Can Eat Plastic. But Can It Clean Up Our Mess?
Scientists have discovered that wax worms can eat plastic bags. Could that help us reduce plastic pollution?
BY CARRIE ARNOLD
別瞧不起備審資料的準備,約一周前,突然經血來潮想爆勃起,當時被問到這樣的決定 '會不會有點太趕?人家都是半年前就開始準備資料啦'!我竟信誓旦旦回說 '寫這東西算沙小?只要兩小時就夠啦'...
靠杯,我錯了,我要把所說的大話當成屎吞回去。全部資料備齊,準備付印,要搞到現在才算弄完,前後歷時足足一周,而且這還是在有很多好心的大爺們可憐我、願意幫我整理蒐集資料、跑上跑下的情況下喔!果然資料沒那麼好整理,我低估這個繁瑣了。所以奉勸各位,'想勃最好數月前,莫待過期空射精' 啊~
想對這幾天幫我搞事的朋友們說,除了感謝,還是感謝。整理的那麼棒,像我這種陽痿多年的人也都能重振勃風、再嚐高潮,進而有望一圓舊夢囉!
剪貼自臉書調皮豹用心的整理。
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3433號判決:
刑法上「危險犯」之概念,係因傳統刑法領域以「實害」為中心之法益保護思想,已無法應對目前社會發展形態之需求,因此如何防患於未然,提早保護法益之安全,甚至事先遏止犯罪行為之發生,都必須有合理之依據及規則。立法者即在刑法中利用「危險概念」創設危險犯之犯罪類型,希望透過立法方式,將其基於生活經驗中之大量觀察,針對某些對於特定之保護法益帶有危險性,且受害人範圍又不確定之犯罪行為,在實害結果發生前,提前加以處罰,以達預防犯罪之目的。尤其在當今風險社會裡,刑法已不再耐心等待社會出現損害之結果,而是著重行為非價之判斷,以刑罰制裁帶有社會風險之行為,使得刑法最後手段之規範邏輯被迫重新調整,不再僅以處罰實害結果及保護個人法益論斷危險行為。鑑於構成要件所必要之危險程度不同,危險犯可區分為「抽象危險犯」及「具體危險犯」,前者是法律擬制將具有高度危險之行為,在實行符合犯罪構成要件所描述之事實時,即足認有抽象之危險存在,無待法官就具體個案逐一審查認定;後者則是立法者將危險狀態作為構成要件要素,規定在刑法條款中,需要法官就具體案情加以審查有無「致生公共危險」之情形。惟無論何種危險犯,均不以現實發生侵害結果為要件,故僅具侵害法益之意欲,而著手實行危害行為,而符合構成要件所預定之危險或致生侵害一定法益之危險者,即應認其犯罪已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