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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ep 08 Thu 2011 12:24
  • 452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7年4月10日 
解釋爭點 民法關於夫妻住所以單方意思決定之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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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制頒 
中華民國憲法是在民國三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經制憲國民大會議決通過,民國三十六年元月一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除前言外,全文共一百七十五條條文,計分十四章。憲法本文的主要特色為揭櫫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施行及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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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do you still think of yourself as a layman junior? Think twice.
"But many that are first shall be last; and the last first." ~ Luke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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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程序 
大法官每星期舉行全體審查會議三次,並適時召開大法官會議,均以院長為主席。 關於解釋案件之可決人數,解釋憲法案件,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之同意,方得通過。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大法官贊成解釋原則,而對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之法律意見者,得提出協同意見書;對於解釋原則,有不同之法律意見者,得提出不同意見書。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應與解釋文與解釋理由書一併公布。大法官審議解釋案件,除參考制憲、修憲、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解釋案件之言詞辯論,準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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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美國憲法共存在27個有效的修正案。其中,最初的10個修正案是一次性被通過的,因為其主要規定了人民的權利和對政府的限制,因此被統稱為權利法案。此後的17個修正案則是逐次獲得通過的。
1. 1791年12月15日 保護公民信仰、出版、集會、示威的自由
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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