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資料改編整理自成永裕教授論文,論案例教學法

一、初覽案例求全貌
無論係採具體個案教學法,抑或採模擬個案教學法,學生首先應閱讀指定之案例教材,瞭解其主要之事實、法律關係、爭點所在、有何已知與應知未知之資料,以及所涉相關成文法令規定、法院判解及學說法理等;於採具體個案教學法研讀真實個案法院判決時,尚應瞭解雙方當事人主要、次要之訴求、其攻擊防禦方法各為何,以及原審法院與上訴審法院就本件各為如何之裁判等等。

二、細讀案例期深入
其次,學生應細讀案例,深入瞭解:主要事實【於採具體個案教學法研讀真實個案法院判決時,指:經審判上認定與裁判結果有密切關係之事實】、系爭法律關係【例如:究屬契約關係? 租賃?使用借貸? 亦或是侵權行為? 故意或過失?】、爭點所在【於採具體個案教學法研讀真實個案法院判決時,指:審判上與裁判結果有密切關係而待法院決定之關鍵點所在】、已知資料與處理爭點之關係,以及應知而未知之資料與處理爭點之關係,而後依相關成文法令規定、法院判解及學說法理等,透過邏輯推演之三段論法及其他法律思維方法,就各個爭點,嘗試解析之【於採具體個案教學法研讀真實個案法院判決時,觀察並學習法官如何作成本案判斷,及上訴審法院何以維持或何以推翻原審法院裁判等等,務求徹底瞭解其旨意】。無論如何,學生於上課前至少應大致明白個案主要事實、爭點、可能及最佳之解析結果【於採具體個案教學法研讀真實個案法院判決時,則係裁判結果及其理由】;尚須作好課堂上提出案例摘要報告【於採模擬個案教學法研讀虛擬情境事實之模擬個案時,則為模擬案例解說】之準備,俾利深入研討。

三、探討案例尋啟發
於英美法系國家,典型之案例教學法已如前述,係藉英美法院判決先例,研習真實個案,從涉訟當事人彼此對立之各種事實上/法律上主張中,教導學生透過歸納、演繹及推理等法律思維方法,如何客觀地認定事實、釐清爭點、形成心證、適用法律,並作成判斷。同理,於採具體個案教學法之研習過程中,最為吸引人之處,其唯師生共同探討全案攻擊防禦方法、爭點形成與正反意見之論辯;經由啟發與思維,學生可自研討中學習
如何正確思考、分析、比較,如何適當解釋法律、正確適用法律,以及如何權衡利害得失,正確適當作成判斷。尤有進者,尚可引領學生欣賞與學習法院裁判中令人擊節稱賞之處,亦得指出其中可能存在若干模糊不清、語焉不詳及其他不盡如人意之處,探討如何避免其發生,互以為誡。於採模擬個案教學法之研習過程,可教導學生如何掌握假設性命題中虛擬情境事實之重點;(2)找出可能涉及之各別法律關係、可能形成之攻擊防禦方法、與爭點所在;(3)嘗試發現假設性命題中已知資料與處理爭點之關係,以及假設性命題中應知而未知之資料與處理爭點之關係;經由啟發與思維,學生可自研討中學習(4)如何正確思考、分析、比較,(5)如何適當解釋法律、正確適用法律,以及(6)如何權衡利害得失,正確適當作成判斷。由於具體個案教學法與模擬個案教學法均須共同探討案例,能夠延請富教學經驗之教師全程適切指導,對於學生潛能之啟發,與法律專業思維之帶動,至屬重要。

四、歸納案例詳理則
於採具體個案教學法情況,學生研讀真實個案法院判決後,應親自撰寫案例摘要 (case brief),其中包括:(1)案件名稱【雙方當事人姓名、名稱】;(2)案卷引述編碼【於英美法為Case Citation;於本國法則為案號及裁判字號】;(3)事實簡要【經審判上認定與裁判結果有密切關係之事實加以簡要敘述,即Summary of Facts】;(4)法院裁判【簡略敘明法院裁判結果,即Court Decision】;(5)爭點【審判上與裁判結果有密切關係待法院決定之關鍵點所在,即Issues / Key Points】;(6)推斷過程【法院按雙方當事人攻擊防禦之重點,依法律規定、判決先例、學理等,經法、理、情之考量,以致達到如何之結論,其思考、分析與判斷之過程要略;實係本案推斷事理全程之摘要,即Reasoning】;及(7)裁判要旨【Rule of Law;經歸納整理出本件裁判法院見解之精華】,以備課堂上提出報告 (briefing),並參與討論。藉此訓練學生學習整理法理法則,並發展其相關體系。相對而言,由於模擬個案教學法多以某虛構之情境事實作為探討主題,就各法律關係可能牽涉之爭點,從學術角度加以觀察剖析即可;於剖析虛構情境之模擬個案時,理應要求學生引述相關成文法令規定、法院判解及學說法理等,其過程較為簡略;惟為達較佳教學效果,採模擬個案教學法時,仍應要求學生課前預習,尚應親自撰寫模擬案例解說(hypo-case analysis),俾利課堂上研討之進行,並藉此訓練學生學習整理法理法則。無論採具體個案教學法,抑或是模擬個案教學法,學習歸納整理各研習案例之法律見解,殊屬必要;教師似得以該課程所研習之諸多法院裁判要旨或以模擬案例解說所得之結論為基礎,引導學生以簡明扼要之法律專業文字,整理出較為具體明確之法理法則,並嘗試向上下左右次第發展其相關體系。法理法則歸納整理工夫之養成,要屬本階段之學習重點所在。

五、運用案例斷公平
習得歸納整理法理法則之工夫後,自應講求法律如何「適當運用」矣。如眾所週知,法律學科本屬偏重「應用」性質之學問,法律人念茲在茲者,其唯公平正義理念之具體實現;公平正義應該通過如何途徑與方式始得實現? 卑之無什高論,於解決法律爭執問題時,公平正義之理念,似應藉法律之適當解釋及正確適用,予以落實。至於法律是否須經由一定機制或程式始得以適當解釋及正確適用乙節,愚見以為:主要繫於法律人有無心存公平正義之理念,以及其能否有智慧地依其所知所學妥善運用法律,以解決與法律相關之爭執問題。公平正義理念之蘊育與信守,有賴法律專業教育予以啟迪與植耕;而法律能否有智慧地妥善運用,復繫於法律人在養成教育之過程中,曾否歷經有品質之法律專業教育訓練。由前開論述以觀,案例教學之實施,應有助於法律專業教育品質之提升;進一步言之,無論採具體個案教學法,抑或是模擬個案教學法,法律學系學生皆有機會從研討與實作中,學習到如何歸納整理各研習案例之法律見解,及以此經驗為師,藉以學習到如何適當解釋法律及正確適用法律。因此之故,法律專業教育工作者於實施案例教學之時,除嚴密其實施過程之外,尚應重視其習得法律專業知識之實際應用;是以,施教時,教師理應指導並鼓勵學生從事歸納整理各研習案例之法律見解,以及將其歸整心得適切運用至解析實際個案上。此一「運用」正確與否,適當與否,正足用以檢驗法律專業教育之教學品質。教師為案例教學指導時,除嚴密檢驗學生習作中(1)認定事實是否客觀有據;(2)尋求爭點是否精準有理;(3)引據法規、法院判決先例、學理等法規範是否正確週延;(4)解釋法規範是否公允適當;(5)運用所引據之法規範及其解釋至本件認定之事實後,其邏輯推演過程及判斷是否正確、嚴謹、無偏差;與(6)所歸納整理之法理法則是否具體明確,遣詞用字是否恰到好處等之外,尚應(7)觀察此一法律運用,與公平正義理念是否相符;(8)捨此習作揭櫫之解析路徑外,探討有無其他更佳替代方案。

教師為案例教學指導時,除嚴密檢驗學生習作中(1)認定事實是否客觀有據;(2)尋求爭點是否精準有理;(3)引據法規、法院判決先例、學理等法規範是否正確週延;(4)解釋法規範是否公允適當;(5)運用所引據之法規範及其解釋至本件認定之事實後,其邏輯推演過程及判斷是否正確、嚴謹、無偏差;與(6)所歸納整理之法理法則是否具體明確,遣詞用字是否恰到好處等之外,尚應(7)觀察此一法律運用,與公平正義理念是否相符;(8)捨此習作揭櫫之解析路徑外,探討有無其他更佳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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