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利與從權利

權利以其相互關係為區別標準,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兩種。例如以抵押權擔保債權,則債權為主權利,而抵押權為從權利是。惟主從乃相對之名詞,無主權利則從權利不能存在;無從權利則主權利縱非不存在,但主權利之一名詞則無由發生。如上述之抵押權倘無主債權之存在,則無所附麗,故必以主債權之存在為前提;但債權則不如是,附抵押權者有之,不附抵押權者亦有之,附抵押權者,固得稱之為主債權,其不附抵押權,又無其他從權利(如質權保證等)者,則不得以主債權稱之也。應注意者,主權利與從權利係兩個權利,並非從權利係主權利之一部分。又主權利與從權利與債權及物權之區別,不可混為一談,主權利為債權,從權利為物權者有之,如上述之債權與抵押權(物權)是;主權利為債權,從權利亦為債權者有之,如主債權與對保證人之債權(在保證人方面觀之為從債務)是;又主權利與從權利均為物權者亦有之,如需役地所有權與地役權 (現為不動產役權) 是。

主權利與從權利區別之實益,即從權利對於主權利有從屬性。所謂從屬,即發生上之從屬、移轉上之從屬及消滅上之從屬,亦即從權利隨主權利之發生而發生,移轉而移轉,消滅而消滅是。(鄭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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