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著名商標?
著名商標,根據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6條及智慧財產局公布之「著名商標或標章認定要點」,係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亦即在相關事業或消費者間已具有相當知名度,也就是大家所稱的『知名品牌』。以可口可樂為例,此商標經過大量的宣傳,在市場上已有相當信譽,且為相關業者或消費者普遍認知,此一商標即為「著名商標」。

如何取得著名商標?
所稱著名商標或標章,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
著名商標的認定要點在於「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而所謂「相關事業或消費者」包括下列三種情形,但不以此為限:
(一)商標或標章所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實際或可能消費者。
(二)涉及商標或標章所使用商品或服務經銷管道之人。
(三)經營商標或標章所使用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業者。
商標或標章已為以上所列其中之一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應認定為著名之商標或標章。
至於認定是否為著名商標,另可考慮其他因素,例如:
1.相關事業或消費者知悉或認識商標或標章之程度。
2. 商標或標章使用期間、範圍及地域。
3.商標或標章推廣之期間、範圍及地域。所謂商標或標章之推廣,包括商品或服務使用商標或標章之廣告或宣傳,以及在商展或展覽會之展示。
4.商標或標章註冊、申請註冊之期間、範圍及地域。但須達足以反映其使用或被認識之程度。
5. 商標或標章成功執行其權利之紀錄,特別指經曾經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之情形。
6.商標或標章之價值。
7.其他足以認定著名商標或標章之因素
著名商標並不以在我國註冊、申請註冊或使用為前提,且判斷是否為著名商標的佐證資料並不以國內為限,但於國外所為之證據資料,仍須以國內相關事業消費者是否知悉為據。(詳細內容請參閱【著名商標或標章認定要點】)

如何保護「著名商標」?
著名商標的保護範圍較一般註冊商標為廣,且著名商標並不以使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為限。
著名商標權利侵害之救濟如下:
1. 不得以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而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的商標申請註冊。
2. 使用著名的註冊商標於非類似的商品有致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有減損之虞者,視為侵害其商標權。(商標法第62條第1款前段參照)
3. 明知為他人著名的註冊商標而以商標中的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來源的標記,而有致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有減損之虞者,亦視為侵害其商標權。(商標法第62條第1款後段參照)
著名商標所有人除了可依商標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向侵害其商標權者訴請民、刑事之責任外,尚得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四條,向公平會檢舉。

已註冊之一般商標與著名商標保護,主要有以下不同之處:
保護範圍不同:
一般商標:他人再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標申請註冊時,只要指定使用與該已註冊商標非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上,仍可申請商標註冊。
著名商標:除非已得商標所有人或授權人之同意,否則不論是否指定使用於相同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上,均不得申請註冊。

著名商標所有人主張他人申請之商標圖樣有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第一項第十二款不得註冊之事由,須符合下列之要件:
未註冊之著名商標保護而言,若他人申請註冊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仍有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不得註冊之事由: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規定之適用。
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此為舊法;現為第三十條第一項第11、13、14等款)旨在加強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保護,本款所認定之要點有三:
一、「近似與否」:
所謂商標近似係指二商標予人之整體印象有其相近之處,若其標示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時,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可能會有所混淆而誤認二商品或服務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不同來源之間有所關聯。
二、「著名與否」:
所謂「著名」,係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其認定標準並不以在我國註冊、申請註冊或已使用為前提要件,其保護範圍較一般註冊商標為廣,但仍然需為國內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知悉為要,並且不以使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為限。
三、「是否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判斷此要點有二種情形:
1. 所謂「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係指商標或標章所表彰之商品或服務與著名商標權人間產生聯想,而使相關公眾對其所表彰之商品來源或產製主體發生混淆誤認之虞者。
2.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係指商標以不公平方式或不正利用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而有致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價值,或因利用著名商標或標章之信譽而有搭便車不勞而獲之情形者。
依前述三要點,略舉本款審酌之考量因素,如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之程度、據爭商標是否為著名之商標或標章、商標識別性之強弱、相關消費者對商標之熟悉程度等,除外仍需依個案彈性斟酌其他因素。
本款之但書載明,若得到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則排除本條文之適用,仍得核准其商標註冊。

著名商標 有資料庫可查【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經濟部智慧局發布著名商標的資料庫,列出近五年半在爭議案中,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的商標共3,559個,除了提供商標權人參考,未來也打算提供大陸做為審查依據之一,搶救遭搶註的台灣著名商標。
此次的資料庫,網羅92年到97年因為不同爭議案,而被智慧局、各級法院、公平會或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認定為著名的3,559筆商標與認定理由。其中有不少商標因為涉及不同案件而重複出現,代表這些商標可能在這五年半被仿冒機率高、爭議最多,或是常被不肖業者搭順風車。
被認定是著名的商標五花八門,涵蓋各行各業,有「LV」、「GUCCI」、「DIOR」等名牌;也有「麵包超人」、「HELLO KITTY」的卡通人物;「長壽」、「MILD SEVEN」等香菸品牌;「大愛」、「DISCOVERY」等電視頻道品牌,甚至連「少林」、「大長今」都名列其中。
智慧局商標組長洪淑敏強調,「著名商標」的認定並無法律拘束力,其知名度隨時可能被挑戰,且不同商品有其特殊與時效性,有些商標百年不倒,但有些曾被認定為著名的商標,過了數年就被淘汰,因此未來資料庫會持續更新,務求保持近五年的最新著名商標。

洪淑敏表示,智慧局二度著手建置著名商標的資料庫,主要是希望能提供國內民眾在遇到商標糾紛時,一個強而有力的舉證方式。

此外,對於大陸常發生台灣著名商標遭搶註的問題,該資料庫也可以作為陸方審查依據之一,儘量在審查階段就不要讓惡意搶註的商標過關,防患於未然。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潘昭仙認為,對商標權人來說,只要自己的商標被認定是著名商標,未來在其他糾紛就可以作為證據;其次,資料庫中列出任定為著名商標的依據,對在類似案情也可以引用。

潘昭仙表示,智慧局雖然有著名商標的認定基準,不過該基準稍嫌抽象,讓權利人無所適從,該資料庫提供一個清楚的方向,讓商標權人知道該怎麼舉證。 其實,建立著名商標的資料庫在各國都很罕見,比較有規模的僅日本與芬蘭。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2009.02.06、中華智慧資產經營管理協會、經濟部智財局商標法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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