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指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成否客觀上不確定事實。期限,指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繫於將來確定發生的事實。條件與期限均以將來的事實為內容,其主要區別在於條件係針對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期限則為確定發生的事實。其屬條件的,例如「你成年之日,贈某車」,因成年時雖屬確定,但未達成年前死亡,亦屬可能。其屬期限的,如「自今年三月八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承租此屋。」。
條件與期限,為法律行為的附款;所謂附款(附帶條款)就是要用來限制法律行為的效力。
§99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1) 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消滅取決於將來客觀上有沒有發生來確定的事實。
例如:當你考上台大時,我就送你一台汽車。(當你考上台大這句話,就是將來我不確定你會不會考上;也就是說,條件若不發生,該法律行為就因此停止。)
例如:當你考上清華時,我就取消你的生活費補助。(當你考上清大這句話,就是將來我不確定你會不會考上;也就是說,條件若發生,某法律行為就因此而解除。)
所以,條件是什麼?
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之成否,決定其法律行為效力之一種法律行為附款。可分為如下:
停止條件,乃關於法律行為效力發生與否之條件,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不成就時,則不生效力。
例如甲乙約定,乙若高普考及格,甲即贈與大英百科全書一套。此種以高普考及格與否之約定,即為贈與行為能否發生效力之停止條件。如果乙能考取。則停止條件成就,贈與行為發生效力;如乙未能考取,則停止條件末成就,贈與不生效力。
解除條件,乃關於法律行為效力消滅與否之條件,附解除條件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此項效力,係當然發生,無須當事人為解除權之行使,解除條件不成就時,法律行為之效力繼續存在。
例如甲乙締結一使用借貸契約,約定甲將其A屋交予乙無償使用。又其約定於甲需要時乙應即返還,則該約定(甲需要時)即為使用借貸契約是否繼續發生效力之解除條件。
(2) 附期限的法律行為效力發生、消滅取決於將來客觀上一定發生的法律事實。期限和條件的差別在於一定和可能。
所以,期限是什麼?
對法律行為所起的作用﹐可分始期和終期。
附始期的法律行為,於期限到來時發生效力,因此,始期又稱做生效期限。
例如一月一日,甲借乙一部腳踏車,期限一年,但甲跟乙約定要從2月1號開始出借,2月1號就是甲的借貸行為生效的始期
附終期的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喪失效力,因此終期又稱解除期限。
例如,同上,隔年的2月1日,就是終期了,之後乙須返還該輛腳踏車,甲乙之間的借貸因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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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 02 Wed 2011 11:17
條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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