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或合約)(covenants),是雙方當事人基於對立合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意指蓋印合約中所包含的合法有效承諾或保證。一般而言,契約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債權契約(例如買賣)、物權契約(例如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身分契約(例如結婚)等,不過在公法上也存在契約關係(例如 行政契約)。在民法上,狹義的契約(即債權契約)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而一般僅稱契約時所指稱者也多屬債權契約。契約行為並不等於「契約書」,一份契約書中可能包含不只一個契約行為;契約行為也不以做成書面為必要,契約原則上為諾成且不要物的,只有在例外基於特殊考量(例如公益)時法律會明文要求。
契約是以雙方當事人互相對立合致的意思表示所構成的,其中包括要約及承諾兩個基本的意思表示。要約是表意人所發出,欲得到相對人承諾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諾則是針對要約所為的肯定答覆,承諾的內容必須和該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否則即為新要約而非承諾。應與要約區分的是要約之引誘,其並非意思表示,而是觀念通知,為準法律行為之一種,不生要約拘束力。
契約 (意思表示對立合致) = 要約 + 承諾 
契約可依各種標準分為不同的類型,下表為常見的法律分類類型:
1. 有名契約,又稱典型契約。民法中所明文規定、設有特別規定並賦予一定名稱的契約。各國民法規定不盡相同。
2. 無名契約,又稱非典型契約。
3. 雙務契約,為雙方當事人所負之債務具有互為對價(等價)關係的契約。如:買賣、互易、合夥、租賃、雇傭、運送、和解等。
4. 單務契約,又稱片務契約,為僅由單方當事人負擔債務的契約,此類契約並不生同時履行抗辯權與危險負擔之問題。如:贈與、保證、使用借貸、消費借貸、無償的委任等。
5. 諾成契約,又稱不要物契約,僅須契約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而不須目的物交付之契約。如:大多數債權契約、婚約。
6. 要物契約,又稱踐成契約,為須意思表示合致及現物之交付才能成立的契約。如:使用借貸、消費借貸等。
7. 有償契約,為當事人之一方為給付,並約定他方須爲對價給付之契約。如:買賣、互易、及附利息之消費借貸。
8. 無償契約,為僅一方當事人負擔債務之契約,而負擔債務之當事人不自他方當事人取得對價給付之契約。如:贈與、使用借貸等。
9. 要式契約,為須具備一定方式才能夠成立的契約。各個國家規定不盡相同,如:我國民法規定終身定期金契約 (730條)、期限逾1年之不動產租賃契約 (420條)。
10. 非要式契約,為僅須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而不須具備任何方式即能成立的契約形式。近代民法隨契約自由之原則發展,多數契約皆屬非要式契約。如:婚約等。
11. 要因契約,為以給付為成立原因 (取得財產上利益為目的) 的契約。 
民法上的 「典型契約」 概念:
不要因契約,為不受原因欠缺使效力受影響的契約。如:物權契約、票據行爲、債務拘束、債務承認等。
主契約,為不須以其他契約的存在爲前提,而能獨立存在的契約。如:一般契約均屬之。
從契約,為須以其他契約存在前提的契約。如:利息契約、定金契約、違約金契約、保證契約等。
本約,為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契約,本約中的基本要素及權利義務關係皆須明確規定。
預約,為約定將來訂立特定契約的契約。如:婚約。
一時性契約,為經一次之給付即可實現債之關係的契約。如:買賣、贈與。
繼續性契約,為須當事人持續的履行才能實現契約關係的契約。如:勞務、僱傭、租賃、終身定期金等。
債權契約,為發生債之動的關係為目的的契約。
物權契約,為發生物之靜的關係為目的的契約。
身分契約,為融合人格之靜的關係為目的的契約。
附合契約,為契約一方當事人僅能選擇接受既有契約內容與否的選擇,而無法議約內容之契約。如:一般定型化契約。
非附合契約,為契約雙方當事人均能協議內容的的契約。
限制性契約 (restrictive covenants),通常是指與土地管理相關的協議,用以限制自由利用土地來達到某些特定目的,或是約束某特定團體的成員佔用土地。

補充:
在法律上有加以規定其名稱的契約稱為「有名契約」,亦稱為「典型契約」,
我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中,所列的有名契約,計有:
1買賣、2互易、3交互計算、4贈與、5租賃、6借賃、7雇傭、8承攬、9出版、10委任、11經理人及代辦商、12居間、13行紀、14寄託、15倉庫、16運送營業、17承攬運送、18合夥、19隱名合夥、20指示證券、21無記名證券、22終身定期金、23和解、24保證;又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的民法債編又增加 25「合會契約」(民法第七百零九條之一~第七百零九條之九)、26「旅遊契約」(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一~第五百十四條之十二)、以及 27人事保證等 27 種。
另外,其他法律所規定的契約亦為有名契約,例如海商法所規定各種運送契約,保險法所規定的保險契約,均屬有名契約。
上述有名契約以外,而法律未加以規定者,則稱為「無名契約」,或稱為「非典型契約」,蓋世事萬變,法律有窮,法律所未規定的契約,只要不違背公序良俗和其他強制法規(參見民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在契約自由之原則下,當事人間可自由創設、約定成立新的契約種類,這類契約常混合數個有名契約,因此,這類契約也稱為「混合契約」。常見的無名契約有:簽帳卡契約、合建契約、代理店契約、廣告契約及醫療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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