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讀到智慧財產法,有個感想:這世界上應強調 「智慧財產」 這種概念嗎?
我贊成對剽竊他人著作以為己出者法之制裁、我贊成未經當事人許可盜印翻印行為的罪則該當,因為 「相互尊重」 是作人處世的公設,不僅是在 「智慧財產」 方面而已;只是,智財法概念逐漸形成之後,我放心的不是日後盜版行為的消弭 (有夢最美),我擔心的是人們因此惡化、深化對 「物」 私有概念的劣根性。立法保障所有權人,固然重要,但加強人民在乎對 「物」 的支配權力的 「啟蒙」、 重視 「所有」 的歸屬,是不是真能幫助人們了解人與人互助、尊重的和諧願景呢?我不知道。有中國憲法之父美稱的張君勱先生曾說:「人民對於他的權利的警覺性,乃是憲政的第一塊礎石。」 我相信,這裡的 「覺醒」,是就權利義務關係上,國與民、民與民相互尊重的覺醒,而不是對 「若有人不懂得某方面的彼此尊重,原來還可以透過律法加以制裁?!」 的覺醒;前者是教育,後者是長期不被尊重之下解放之後的報復性反彈。兩者一 「憲」 之隔,效果判若雲泥。
經濟學家常說,人對物的佔有欲是天性。我對此不置可否,但我堅信不分天性的良否而 「順性而行」 的行為是不可以被鼓勵的,更何況為此天性還設計出的交易買賣市場行為與獲利理論基礎,此風實不可長。
至於用什麼標準去界定 「良否」?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沒關係,聽說有一本書叫 「聖經」,論理體系好像還滿完整的;那我們就暫時將其相關內容價值視為恆真好了。故本文之後的推論亦多所援引。
好,再假設我們本該順性而行,不對此多作爭辯;若真要把 「智慧」 當作 「財產」,這中間恐會存有一些基本面上的矛盾;智慧歸屬性的矛盾違反供需法則的矛盾
民法物權開宗明義說得好:「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這表示:對 「物」 的 「權利」 的概念,不宜輕率建立。其實,一個人的存活,所需的 「物」 並沒有想像中的多;有衣有食就當知足 (提前6:8),過多的 「物」 欲,已是不宜;更何況再把無形的 「智慧」 轉變為 「物」 呢 (我國法律上稱之為 「準物權」)?嫌世上有形的物還不夠多?有一點無厭的嫌疑喔?我以為,「智慧財產法 」 是一種現代人類朝向逐漸物化趨勢的表徵;你確定你的智慧是你的財產嗎?簡單地說,這說法混淆且誤會了兩個重要的概念:智慧與財產;財產或許可以值化量化,然智慧卻是無價;硬要把 「你的」 「智慧」 值化量化為 「你的」 「財產」,再主張別人不可侵犯,這是一種僭妄。先放下智財法的法律關係,現分 「智慧是屬於誰的?」 及 「財 (產) 物的供需觀念」 兩點,試以探討智慧財產最根本的迷思,申述如下:
一、智慧是屬於誰的?
就算硬要把智慧 「物化」,那麼 「智慧」 也應是公有財。智慧不過只是   上帝先借你的腦子暫放而已 (出31:3),要你拿來服務並幫助眾人 (出35:10),不是要你藉此拿俏、用你的專業行變相勒索之實,削爆這個世界 (林前12:28、羅12:18);理由很簡單,真要那麼計較,那麼世人不知應該給發明阿拉伯數字的人多少錢?
「無可追考。此乃演進之所必然。」 你無辜地揪咪著。
快別這麼客氣了,那是因為他或他們不太計較 「智財權」、或根本從沒想過需要有這種權利罷了。我死都不信當年巴士德發明低溫殺菌法的初衷是為了能申請專利,然後向牛奶供應商收取權利金;事實上,巴士德並沒有因此而富有,但今後世上所有喝牛奶的人,都會永遠記得這個名字。一個巧思、一個理想、一個不懈的努力,造福了全人類,世人心中充滿感激,相信這才是最大的讚美與回饋;錢,相形之下,於是變得不那麼重要了。這是一份高貴的情操,無法以價金計算。
「他們沒腦,古人比較原始?」 你笑說。
你覺得有腦培養得出 「綠黴素」 的佛萊明或改良燈塔照明與倫敦下水道系統的法拉第,會沒腦到想不出這些好東西有償予人應用可以削海嗎?順便一提,雖然成就在生前早已倍受肯定,這位 「電學之父」 法拉第一生近乎三餐拮据、窮到靠背,但他仍樂此不疲,致力為科學研究、服務人群奉獻出他的一生,他是   上帝賜給我們最好的禮物之一,是全人類共同的財產,就好像陽光、空氣,不要錢的 (本來食物、水也可以是)。若用智慧財產權來衡量如同法拉第的偉人們對全人類的貢獻,我覺得這有點拷貝。
再者,話說回來,你倒說說看:「演進」 要不要給錢?
『「演進」 是 「智慧財產」 傳承的 「讓與」 或是 「繼承」,故為無償。』你得意地申論著。
想請問一下,你是哪咖?憑什麼 「受讓」、憑什麼 「繼承」?自我感覺太良好了喔;猴子不行,只因為你外表更具有 「人」 形嗎?人類寶貴的智慧,不是無償,是無法補償吧?
「哪有無償?!論語是我用買的好不好!我已對其智慧財產付出法律上最基本的尊重!」 你有點怒了。
你買的?嗯。
你買一本 「論語」,五十一百;看完之後,搞不好真被你融會貫通,拍成 「那一年,孔的課,罷來!」,票房淨賺四億;我們來列表算一算:
[孔子的智慧] + 書本印刷費 = 1000 元 (算它一千好了)
票房總收入 - [那一年] 製片成本 = 400000000 元
孔子的智慧 < 1000 元;
你的智慧、巧思、靈感、聰明、脫俗、無上的藝術才華...等等等 = 400000000 - 1000 (這還不算後來在智財權保障下所授權發行的 DVD 權利金);
所以以金錢數量計,你的智慧、巧思、靈感、聰明、脫俗、藝術才華...等等等是孔子的智慧的四十萬倍。(安可叫好聲)
中間的價差,就是你的巧思囉,也可說是你的 「智慧」。全歸你,你心安嗎?
若否,則不知中國人要付給孔子或其後代多少權利金?因為孔子思想的 「智慧」 所 「演進」 而來的社會倫常價值、社會秩序、教育方法所受益的人 (應該也包括你),要怎麼跟孔子或其後代算這筆 「智慧財產」?要是沒有這些上位價值,又怎會有這麼多人知道並進而認同這部電影呢?這很類似我國現行民法 「剩餘財產分配追加計算」 的觀念,因為這才是大家所認知的 「真平等」。
你買得起嗎?
「再不然就謝謝囉,有些事情的價值不是用庸俗的金錢可以衡量的。」 奇怪,我怎麼從中看到了一絲無賴的表情?
你又那麼客氣了,看你那麼有禮貌,我再教你一招:你可以把你一生生長至今受到此等教育所需費用全灌到 「成本」 欄裏啊;這樣,你的 「智慧淨值」 或 「巧思淨值」 不就會少一點了嗎?這時,身價四億的你,比較不會那麼心虛,比較可以有臉並謙遜地對著孔子銅像默念:「一個巧思、一個理想、不懈的努力,造福全人類,世人充滿感謝,已是最大的讚美與回饋了;謝謝您!」 (有沒有讚?請我吃飯。) 
「不能那樣算,那要怎麼算才算得清?」 你不耐地吼道。
嗯,你有點開竅了。
不知怎麼算才算得清,難道 「一刀兩斷斬亂麻」 就公平嗎?你的巧思?孔子的智慧?別說傻傻分不清楚,世上豈有聰明人能分得清楚呢?
簡言之,你要靠你的專業賺錢,在現行社會制度下,這應是個將會持續很久的無奈選擇;
但你要說你的 「慧思」 因出於你口你手,故對此主張所有權、且完全是屬於你的,這我很有意見。
真要那麼在意物的 「價值」,那麼請問一個用來玩水的救生圈值多少錢?但因它免於溺死的人,會覺得它多少錢呢?當你知道這個人現在急需救生圈,這個人又是億萬富翁,而全世界剛好只有你在現場、手裡拿著救生圈,這時你覺得你應該賣他多少錢呢?上述三種人應該給發明救生圈的人多少錢?
錯把每日的飲食所需所用的價值量化,是短見;進而把個人私利益建立在人群的共同需求上,這是罪惡、是人的劣根。而很不幸地,這正是近代自由競爭經濟思維的主流意識。簡單地講,有位同學英文不會,對英文文法有 「需求」,和有個老師剛好會英文,可以 「供給」 這位同學文法知識,這樣的關係,本不應是人賴以取得日常生活所需所用資源量化的依據,日常生活的所需所用,其實是... 國家的事才對 (人的生存權、基本諸權,詳憲法)。
你若說沒錢賺你就失了對某事物探究的好奇心與動力,畢竟人之所嚮,利之所趨,不是嗎?那我告訴你,若是如此,那這事恐怕不是你心靈中 「真正的喜好」;也就是說,這事物或思想並非你生活的真動力、你存在的真動機、並非你的 「天職」。你一定不明白,你會那麼死要錢,不是因為你愛錢,只不過是因為你尚無法免於對生活匱乏的恐懼而已;你去問問每個醫生,當初選擇醫學系,真的每個都喜歡學醫、以當華陀為畢生職志嗎?問問英文老師,真那麼熱愛英美文學、視莎翁為心靈嚮導嗎?誠然,之所以會產生某些就業上的無奈,原因不外乎三個:一是你的國家行政不利,造成資源分配不均,故你無法免於對生活匱乏的恐懼;二是你一直找不到生活的意義和動力 (這點上,作老師的可能要檢討一下了...),對自己及這個世界逐漸失去應有的期望,浪費了許多寶貴的光陰,最後失去了合理分配社會資源的資格和能力 (別人都把你當廢物,久而久之,你自己也這麼覺得了);故你無法免於對生活匱乏的恐懼;三是對   上帝,你的   神,沒有信心。剛剛說的國家的事,推演到最後,其實應是   上帝的事啊 (太6:19、6:25、6:34、路12:22、約6:27)!聖經都講得那麼清楚了,人為什麼還要那麼擔心呢?無奈因人的 「三不政策」:不相信、不理會、不採納而已。搞個什麼 「國家」 的觀念,把人聚在一起,強占一大片土地,彼此分別,打來打去,又不知如何管理所致。以上種種,便使你至今仍無法免於對生活匱乏的恐懼對生活匱乏的恐懼,部份決定了你對 「物」 的價值與對供需觀念的認知。這是後話,請容下一單元再敘。
至此,你或多或少應可理解我的感慨吧?
智財法的立法美意,在於闡揚彼此尊重原創智慧著作,自然敬表贊同;但就其究責、罰則、及近年世人實務操作該法觀之,憾為小用。就算某事物或某觀念 「表面上」 是你透過個人或團體的努力 「研究」、「揣摩」、「推論」、「想」、「發明」、「搞」、「弄」出來的 (人類創制了很多這類的動詞,用來宣示人類理性思維的偉大,請自行類推),這個 「想出來」 的動作源頭或歸屬問題,其實沒有想像中地那麼單純。
智財思維的因果關係,較偏向刑法解釋的限縮,我猜是為要確定侵權主體,認清損賠基礎。但基於善意分享引用的天性,很難不讓人聯想到比例原則;再說,這種 「所有權絕對原則」,似乎也不甚符合當今 「所有權社會化」 的法治思潮。智慧財產所有權觀念,可不可以再多 「社會化」 一點?立法專業能夠對此再三思一下嗎?
難怪霍爺說:「活在這世上,從不是一個人的事兒。」 人越來越自私了,我只是不願再見到立法、釋法、用法助長了這個氣燄。小英不也說嗎:「法律是一個嚴謹,甚至於是講究具體證據及細節的學科,這固然可以養成法律人嚴謹的個性;但有時也限制了法律人宏觀的思考及心胸的開拓,而流於斤斤計較的法律匠,法律人要引以為戒。」 雖不是法將,但將來也絕對不要變成法匠,真要引以為戒啊!
姑不論實體物的所有權 (這是另一個話題,其實我對此也頗有看法),說到看似無形的智慧,是無形,也有形。是你的嗎?也是,也不是;你不也是屬這社會的嗎?這社會的共同成長,你不也在其中嗎?因為大家共同努力、所以大家共享利益 (有些人坐享其成、不事生產、不勞而獲?不公平?你看你說話又靠著背了。唉,我這樣說好了,乞丐每天看似不勞而獲,有吃有穿,你要不要跟進?一個四十多歲還要媽媽煮飯照顧的廢宅,會不會是你的榜樣?或者,他們骨子裡其實是個天才,當年要是開竅認真點,把你從建中台大擠下去,彈指之勞矣。你他媽現在會不會暗爽還好有些人當年不用功?還假?會不會?)。所以,萬事互相效力,說真的,有些事,不要分得那麼清楚,不要那麼計較;因為,以人有限的視野和智能,是怎樣也分不清楚的。
「地的根基安置在何處?地的角石是誰安放的?」 
真要算,你虧欠許多人,包括那個乞丐、那個廢宅;真要謝,你只能謝謝天。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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