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即宣告票據無效的判決。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式中,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無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時,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所作出宣告已喪失的票據無效的判決。法院作出除權判決,須根據公示催告申請人的申請,方可為之。
公示催告,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程序也。
故公示催告是除權判決的先行程序,其主要目的在於使利害關係人有機會表示意 (即主張自己才是真正權利人),若有人申報,則法院會依民事訴訟法第 548 條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此時便讓主張自己有權之利害關係人與公示催告之聲請人,以另訴之方式解決權利歸屬問題。因公示催告跟除權判決二者不認定實體上權利之歸屬,也因此若無人在期間內申報權利,則法院依聲請提供之證明,為形式上認定;若認定聲請人為權利人,法院即會下除權判決,就是除去該遺失票據或有價證券本身的權利。其最重要目的在於日後聲請人可執該除權判決主張權利 (因遺失票據無法提示,無法主張票據權利,而該除權判決則類似主張權利時提示的票據)。
相關問題
一:請問公示催告的聲請人就是票據遺失之人嗎?如果是,那他自己就是票據的權利人,為何還要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他自己不就可以主張票據的權利,還要催告誰?
答:大致來說都是票據遺失之人,但公示催告之程序並不限於票據類型案件;如繼承案件中,也有必須行公示催告程序要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出來申報債權之情形。如同上述,他在實質上的確是權利人,但他卻無法提示票據。因此,實際上他根本無法行使其權利。試問此人僅空口說自己是權利人而無法拿出票據給你、又要求你給付票款。你會付嗎?催告的對象就是目前手上有你遺失票據之人 (可能是撿到或從別人手中受讓等原因)。
二:除權判決的聲請人既然也是票據遺失之人,那他要對誰聲請除權判決,是讓那張票據除權嗎?還是要對誰除權,票據的權利人不就是他自己嗎?要對誰除權?
答:是的,就是當初聲請公示催告之人,在此類票據遺失案件中,公示催告之主要目的就是要後面的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之前提,即是在公示催告程序時無人申報權利,自然於除權判決時是沒有對造的。如前述,當然目的就是使那張票據失效。
三:撤銷除權判決的聲請人又是誰?是撿到票據的人想把票據占為己有嗎?
答:就是前述的利害關係人。提出撤銷除權判決訴訟的原因,只限於民事訴訟法第 551 條所規定的 6 款原因,很是嚴格,不是想提就能提的。因此,即使是撿到票據的人,若不符合此 6 款原因,也是無法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1. 聲請期限:
等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所載者為準 ,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滿三個月內,拿裁定及報紙乙份聲向法院請辦理除權判決。(例如:裁定記載申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應於登報之日起算6個月後 之3個月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超過9個月,如果超過9個月就要再重新登報一次,申報權利期間重行起算)。
2. 聲請人:
應以聲請公示催告裁定之本人名義聲請除權判決。可以委託他人出面代理辦理,惟應提出委任狀。
3. 聲請程式:
撰寫民事聲請除權判決書狀乙份(新台幣2元)可請求法院服務處訴訟輔導人員代撰或自行依照範例撰寫除權判決聲請狀。持填妥之除權判決聲請書狀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將書狀綠色繳費單、裁定、報紙一併送交法院收發室(服務處收狀窗口)。 
4. 開庭:
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得親自或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2個月內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日。
5.判決:
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書正本。持判決書正本即可到付款行庫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資料來源:板院、知識+、智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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