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命法官:
在合議審判中,審判長為準備審判起見,通常會先指定法官進行準備程序,此時受指定進行準備程序的法官就是『受命法官』,在實務上受命法官也就是本案的調查法官。沒有受命法院。一個案子如果是三人合議庭,會有審判長、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等三人合議;其中受命法官是實際承辦案件之法官,實施準備程序的法官也是受命法官。如果是獨任制審判庭,受命法官就是審判長本身。
陪席法官:
在合議審判中,除審判長外及受命法官外,還有其他的法官在〈高等法院三人組合議、最高法院五人組合議〉,這些非審判長及非受命法官的法官就是陪席法官,因為在實務上陪席案件並非他們自己的案件〈他們有自己的受命案件〉,而且也不參與準備程序,對案件也不瞭解,所以陪席法官對陪席案件大都僅是因為行政事務上的分配而不得不來,所以在法庭上常可以看到陪席法官在法檯上打瞌睡。
受託法官:
在獨任審判中,法官就是審判長。如果審判長要調查的事項是在其他法院管轄區域內,則可能囑託該管轄法院代為調查,此時該調查法官就是『受託法官』,如 A法院「囑託」B法院訊問證人甲,B法院訊問證人甲的法官即是受託法官。因為受審判長之託,故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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