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關係 (Employment) 乃指僱主 (employer) 與僱員 (employee) 間的關係,而該關係是以僱主與僱員間的合約為基礎。這種合約,名為「僱傭合約 contract of employment」。由於僱傭合約是一項合約 (contract),所以,普通法 (common law) 中的合約法 (law of contract),除了僱傭法例有特別規定外,皆適用於僱傭關係。
僱傭條例 (Employment Ordinance) 是最主要的僱傭法規。一般來說,除了政府公務員,僱傭條例適用於香港所有僱員。僱傭條例,主要由勞工處 (Labour Department) 執行。
簡單來說,僱傭條例規定了僱主對僱員的最低保障及福利。這些最低保障,僱主不能以僱傭合約改變。當然,若僱傭合約內對僱員的保障或福利,超過了僱傭條例的最低要求,那是絶對可以的。
傭條例規定的最低保障,只適用於「連續性的僱傭合約 continuous employment contract」。連續性合約,是指僱員曾為僱主連續工作超過四星期,而每星期工作不少於十八小時的合約。一般來說,只有極少數的短期散工,不受傭條例保障,而在法理上,所有僱傭關係都會預先假定為連續性合約,若僱主想推翻這個假定,他必須提出證據。僱傭合約,最好是以書面訂立,以免日後許多爭議。但即使沒有書面合約,在法理上,口頭的僱傭合約一樣有效,當然,若有爭議,口頭合約需要雙方或證人各自提出理據及證明,以確定合約內容,而一般來說,這會對僱員不利,所以,為保障雙方權益,僱傭合約最好以文字寫成,並經雙方簽署作實。

以下是傭條例中幾個重要規定:
1. 僱主必須妥善保存所有僱傭紀錄,包括每住僱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職位、工資、假期、終止聘用通知期…等。若僱主不依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十萬元。
2. 即使僱員犯錯,僱主也不可以隨意扣薪。當然,如果僱員不上班工作,僱主可將該日的工資扣除。如果僱員損壞僱主的財產,僱主只可按損毀值扣薪,而每次最高扣薪額為 HK$300。若僱主不依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十萬元。
3. 僱主應在有關工資期間最後一天發薪。無論如何,過期不可多於七天,而僱主須為欠薪期間支付利息。若僱主不依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二十萬元。若僱主沒有能力發薪,他須立即終止僱傭合約,並按合約及法例規定,賠償僱員。
4. 每連續七天,僱員可以有一天休息,不過,除非僱員未滿十八歲,僱員是可以在休息日(rest day)自願工作的。若僱主不依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五萬元。僱傭條例沒有規定僱主須為休息日發薪。當然,若是月薪僱員,僱員是可以無須工作而得到休息日的工資的。至於日薪僱員,那就要視乎僱主與僱員間的協定了。
5. 僱員每年可以享有十一天有薪法定假期(statutory holidays)。法定假期是:1月1日,5月1日,7月1日,10月1日,年初一、二、三,清明節,端午節,重陽節,中秋節翌日,冬至或聖誕節(任僱主選擇)。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期工作,須在四十八小時前通知僱員,並於假日前後六十天內另定有薪假期取代。若僱主不依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五萬元。
6. 若僱員連續為僱主工作滿十二個月,可按服務年資,得到由七天至十四天有薪年假(annual leave)。年資滿一至兩年的年假為七天,滿三年的為八天,滿四年的為九天,滿五年的為十天,滿六年的為十一天,滿七年的為十二天,滿八年的為十三天,滿九年或以上的均為十四天。年假日期應為僱主與僱員互相協定。若僱主不依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五萬元。
7. 在最初受聘十二個月內,僱員每工作滿一個月,可獲兩天有薪病假(sick leave),之後,每工作滿一個月,可獲四天有薪病假。病假可以累積,最高為一百二十天。所謂病假,是指由認可醫生批發的,若僱主有由衞生署認可的醫療計劃,僱員必須按計劃到指定醫生申請病假。有薪病假的工資,不可少於僱員當天工資的80%。若僱主不依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五萬元。
8. 女性僱員,可獲連續十星期的產假(maternity leave),俗稱「前四後六」。如果該僱員已連續為僱主工作滿四十個星期,僱主須在產假期間,繼續發薪給僱員,而有關薪金不得少於平常薪金的80%。而當懷孕僱員向僱主提交由醫生簽發的懷孕證明後,僱主不能要求僱員從事危害胎兒的工作。若僱主不依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五萬元。
9. 在連續受聘一個月後,僱主或僱員要終止合約,須按合約規定給予對方預先通知(advance notice),惟通知期不可少於七天,若合約無規定,通知期則為一個月。若一方沒在預先通知下解約,須賠償對方通知期間的薪金(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但若僱主能認明僱員故意疏忽職守,僱主可以將僱員即時解僱,而無須支付任何賠償。此外,若僱員因僱主不合理對待,而即時離職,亦可不付賠償。
10. 僱員因裁員(redundancy)而遭解僱,若果他連續工作滿二十四個月,他可以獲得遣散費(severance pay)。遣散費是僱員的最後月薪 * 2/3 * 工作年期。在計算遣散費時的最後月薪,最高上限為HK$22,500。而日薪僱員的遣散費,則是最後30天工作日內的任何18天工資 *工作年期。未足一年的年資,按比例計算。僱員可要求以最後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取代最後月薪計算。
11. 如果僱員非因裁員而遭解僱,他是拿不到遣散費的,但如果他連續工作滿五年,他仍可以獲得長期服務金(long service payment)。長期服務金的計算,和遣散費差不多。日薪僱員:最後月薪 * 2/3 * 工作年期。在計算遣散費時的最後月薪,最高上限為HK$22,500。而日薪僱員,則是最後30天工作日的任何18天工資 *工作年期。。未足一年的年資,按比例計算。僱員可要求以最後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取代最後月薪計算。
12. 若僱主無理拖延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五萬元。

除了以上一般人關心的規定之外,其實,在僱傭關係裏,還有一些很重要的事情,是必須知道的。以下是個人認為較重要的幾點:
13. 僱員有權參加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僱主不得以此解僱有關職員。
14. 僱主在聘任員工時,不得以性別、殘疾、或婚姻狀況歧視僱員,同時,亦必須保護求職者的私隠,不得將求職者資料作聘任以外的用途。
15. 在工廠工作的婦女及未滿十八歲的青年,每天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星期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每星期工作不得超過六天,而每工作五小時必須有至少半小時休息。
16. 僱主不得因僱用兒童而妨礙兒童的學業:十三歲以下的兒童,不得從事任何工作,十三至十五歲的兒童,不得在危險或某些指定地點工作。僱用兒童,必須得到家長同意,如兒童未讀完中三,不得受聘。
17. 僱主必須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並採取合理的安全措施,以保護員工的人身安全。 (整理自香港評稅主任楊輝洪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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