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政治大學圖書館閱覽規則
中華民國45年7月25日 第82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第90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一、國立政治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服務來館讀者,維持圖書館研究環境,特訂定國立政治大學圖書館閱覽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二、凡本校教職員工生、年滿十八歲以上或經專案申請之校外人士得依據本規則入館閱覽。

三、借閱本館圖書應憑借書證辦理,借書證之發給依據本館借書規則第三條之規定辦理之。

四、本校讀者應憑證刷卡入館,校外人士憑身分證、學生證、駕照、護照、居留證等辦理來賓證入館。

五、讀者利用本館各項館藏資源、設備及空間應遵守各項相關規則及管理辦法,共同維護館內閱覽環境品質,如有違規情形,悉依「國立政治大學圖書館讀者違規處理要點」懲處。

六、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政治大學圖書館借書規則
45.7.25 第8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6.19第97次圖書館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國立政治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讀者利用本館圖書資料,特訂定國立政治大學圖書館借書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凡借書應憑借書證親自辦理,規定如下:

(一) 專任教職員工憑服務證辦理借書;退休人員憑「退休證」辦理借書,效期一年,期滿得展期。

(二) 學生憑學生證辦理借書。

(三) 簽證辦理者:由本校承辦單位簽證辦理;並由該單位及該單位主管負連帶保證責任。憑聘書、邀請函、學生證或身分證件連同該單位及單位負責人具名之歸還承諾書,向本館申請辦理借書證。包括:

兼任教師憑聘書影本辦證;本校編制單位邀請之學者憑聘書或邀請函辦證;交換、選讀生憑學生證辦證。
與本校簽訂『教育實習合作契約書』之機構。
其他經本館審查通過之讀者。
教職員工配偶辦證則需由教職員工本人擔保簽署歸還承諾書。
(四)繳交保證金者:每人繳交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保證金得於圖書還清及逾期滯還金結清後申請發回;借書證有效期限依讀者類型另訂之。包括:

校友憑校友卡辦理「校友借書證」(惟辦證保證金如於申辦後一年內辦理退證,扣繳保證金百分之十);持校友證終身卡者除外。
不隸屬政大之推廣教育班學員及政大之友需先經由承辦單位簽證再交保證金辦理借書證。(結業後得續辦借書證,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及年費新臺幣壹仟元)
其他本校所屬相關人士,經本館審查通過之讀者。(如休學研究生繳費辦證及準研究生等)
校外人士依「國立政治大學圖書館校外人士服務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五) 借書證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違者依「國立政治大學圖書館讀者違規處理要點」處理;如因上述情形致使本館遭受損失,原持證人應負賠償責任。

(六) 借書證件應妥為保存,如有遺失應立即向本館掛失,其在掛失前因借書證件遺失致使本館蒙受圖書損失時,原持證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 珍善本書、特藏資料、期刊、報紙均不外借;參考書、教師指定參考書及視聽資料借閱辦法另訂之;館藏單位如有特殊需要,從其規定。

第四條 借書冊數及借期規定如下:

(一) 專任教師(講師以上)及研究員(助理研究員以上) :八十冊、十二週。

(二) 職員(含助教)及研究生:五十冊、八週。

(三) 大學部學生:三十冊、四週。

(四) 兼任教師、退休教職員工、推廣教育班師生及工友:二十冊、四週。

(五) 校友:十冊、四週。

(六)與本校簽定『教育實習合作契約書』之機構:十冊、三週。

(七)與本館館際互借單位,以互惠為原則,並以契約訂定之。其他相關規定悉依本規則有關條文辦理。

(八)不屬上述讀者類型者另依個案規定之。

(九)有函套之線裝書以冊數計算,並以借足滿函為原則,冊數得以超出。

第五條 預約規定如下:

(一) 讀者欲借之書籍若正在採購中、編目中或已為他人借出者,得辦理預約。

(二) 預約總冊數:專任教師及研究員以二十冊為限;其他讀者可借書冊數多於十冊(含)者以十冊為限。可借書冊數小於十冊者,以五冊為限。

(三) 預約書到館逾七日未借書者,以棄權論;一學年內爽約滿三次,停止其預約權三個月。

(四) 借閱預約書時,若該書仍有其他讀者預約,借期將縮短:專任教師(講師以上)及研究人員(助理研究員以上)借期縮短為四週,其他讀者借期縮短為二週。

第六條 讀者應憑證親自辦理借書手續,如委託他人辦理借書,需填具委託書,並檢附委託人之借書證及被委託人之身分證件方得辦理。

第七條 借書到期如欲續借時,應於到期日(含當日)前辦理續借;並自續借當日起計算新到期日。讀者可於線上或以電話或親自到館辦理續借,續借以二次為限。惟如已有其他讀者預約該書,不得續借。

第八條 當已借出之圖書被列入教師指定參考書或其他必要情況時,本館得隨時要求讀者提前歸還,讀者應於本館通知日起七日內歸還,未於七日內歸還者即以逾期滯還金計算之,並不得以本規則第四條之借期提出異議。

第九條 所借圖書須於規定期限內歸還,圖書到期日逢星期六、日、例假日或休館日時,以下一工作日為到期日。如有逾期,按日課以逾期滯還金並停止借書權至圖書資料歸還。逾期滯還金每冊(件)每逾一日新臺幣五元。惟逾期滯還金有三個工作日寬限期,逾期三個工作日以上者,採累計制,每冊以累計至新台幣壹仟元為上限。

第十條 讀者對所借之圖書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或損壞,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辦法另訂之。

第十一條 教職員工離職、學生及其他各類讀者離校時,務必清還所借圖書資料、逾期滯還金;如有遺失或損壞應完成賠償,始得辦理離職、離校手續。

第十二條 本規則經圖書館委員會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立政治大學圖書館電子資源使用規則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第338次圖書館主管會報通過

第一條 國立政治大學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管理電子資源館藏之合法使用,並善盡提醒之責,特訂定「國立政治大學圖書館電子資源使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作為本館執行電子資源管理及服務之依據。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本館購置、自行開發或免費公開取用之電子資料庫、電子期刊、電子書或其他以電子載體儲存之資料。

第三條 本館電子資源僅供學術研究或教學目的之查詢利用。

第四條 使用電子資源應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授權合約或版權聲明等相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大量、連續或有系統的方式擷取、下載、拷貝電子資源的資料或著作。
二、 個人帳號密碼移轉給他人使用,或冒用他人帳號。
三、 擅自變更電子資源使用設定,致使他人無法正常使用。
四、 以查詢所得資料從事商業行為或供公眾流通下載等用途。
五、 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查詢所得資料提供給未授權之使用者。
六、 利用機器、程式非法進入、拷貝或破壞資料庫。
七、 其他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第五條 違反上述規定者,本館得暫停其電子資源使用權一個月;違規情節嚴重致使影響全校使用權益,甚或校譽受損,則移送校方相關單位議處,其行為若涉及不法情事者,須自負法律責任。

第六條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與法令辦理。

第七條 本規則經圖書館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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