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日出條款」,指的是具有將生效期限的法律規章,就是將已完成立法程序的法律,准許延至若干時間後生效,設定法律生效緩衝期,以便執行機關充分準備,配合新法規範措施。

所謂「日落條款」,指的是具有將失效期限的法律規章,例如大法官會議解釋,常附帶的說,某某法律違憲,應在一年後失其效力,另訂適合時宜的法律代之。

司法之所以有「日出、日落」條款之緩衝措施,表示新法驟然實施,恐怕一時難以適應,或因配套措施準備不及,暫緩生效,以便宣導或籌畫,待主客觀因素發展成熟,再行實施。故法學上創出「日出」、「日落」名詞表之法律生效失效期間與長短起止,應屬立法形成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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