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就最常見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等三種公司組織之異同,做細部說明。

一、股東人數及股東責任
有限公司應由1人以上股東所組成。而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人以上自然人股東或1人以上法人或政府股東。法人為發起人時,需以以下情形為限:(一)公司;(二)以其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作價投資之法人;(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屬與其創設目的相關而予核准之法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除了需滿足以上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之外,股東人數不可超過50人(詳見:閉鎖性公司/股東人數上限只有50人,怎麼辦?)。股東責任部分,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均負有限清償責任。

二、出資型態
有限公司及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最常見為現金出資,其他較不常見的出資型態尚有實物出資(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例如土地、房屋、機器)、貨幣債權出資、智慧財產出資(公司所需之技術)。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則新增勞務及信用出資,讓出資的型態從傳統的現金為王,演變到智慧財產技術出資之後,又進一步發展到以創業貢獻度衡量出資價值,大幅提升股東出資的彈性。

三、股票發行:面額股 vs. 無面額股
有限公司的股東出資稱作「資本」,不能發行股票。而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每股應有票面金額,且非公開發行公司的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僅管目前已取消面額10元的規定,實務上多數公司的面額仍定為10元。由於每股金額以元為單位,每股金額應以壹元、貳元、參元等為單位,故每股面額金額至少需為1元。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則開放無票面金額的股票,一來沒有不得折價發行股票的困擾,二來無每股最低金額為一元的問題,提供更具彈性的股權設計規劃,讓創業家及早期投資人得以低資本取得高股數。

四、特別股及表決權
有限公司無股票,自然不得發行特別股。每一股東不問出資多寡,均有一表決權。但得以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
股份有限公司可發行特別股,但實務上將特別股定位在籌資工具(允許無表決權),通常伴隨著較高且具有累積權利的股息分配,同時限制一股特別股換一股普通股(經濟部九0、五、二二商字第0九00二0九五五四0號)。此外,依公司法179條,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有一個表決權,這種一股一權的模式也讓創業家(常常是經濟弱勢)無法掌握實質經營權。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亦可發行特別股,但將特別股定位在表決權的運用上,允許特別股股東擁有複數表決權或對於特定事項之否決權,藉此讓取得少數股份的創業家也可以掌握實質經營權。此外,依第356-7條,閉鎖性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於章程中訂定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換句話說,閉鎖性公司特別股允許一股特別股換多股普通股。

五、盈餘分配
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每年分配一次盈餘,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則可以半年分配一次盈餘。

六、可轉換公司債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一種被賦予股票轉換權的公司債。債權人可以選擇有利時機,按發行時規定的條件把其債券轉換成發行公司的等值股票。可轉換公司債是一種混合型的債券形式。當投資者不太清楚發行公司的發展潛力及前景時,可先投資於這種債券。待發行公司經營業績顯著,經營前景樂觀,其股票行市看漲時,則可將債券轉換為股票,以受益於公司的發展。對公司而言,可轉換公司債是很重要的一項募資工具,但是過去只有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如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亦可以透過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向外募資。

七、股權(出資)轉讓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為自由轉讓,有限公司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則有轉讓限制。有限公司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轉讓出資於他人。不同意的股東可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不得轉讓出資於他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為自由轉讓,倘若投資人將資金投入後,創業家將股權變現閃人,將造成投資人的損害,故實務上常以股東協議來限制股權轉讓,但股東之間的協議之契約效力,僅就簽約當事人有效。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應於章程中載明股份轉讓限制。此外,公司發行股票者,應於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不發行股票者,讓與人應於交付受讓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

八、組織轉換
隨企業成長發展,不同時期可能需要不同的組織型態。有限公司可以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但股份有限公司不可變更為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為雙向轉換。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可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亦可變更為一般(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以利於未來邁向公開發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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