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更新,按筆畫順序排列:
@ 代理成本:是指委託人為防止代理人損害自己的利益,透過嚴密的契約關係、與對代理人的嚴格監督,來限制代理人的行為所需之成本。代理成本可化分為三部分:委託人的監督成本 (即委託人激勵和監控代理人,期待後者為前者利益盡力的成本)、代理人的擔保成本 (即代理人用以保證不採取損害委託人行為、及如果採用該行為將予賠償的成本)、剩餘損失 (是委託人因代理人代行決策而產生的一種價值損失,即代理人決策和委託人在假定具有與代理人相同信息與能力情況下自行效用最大化決策間之差異)
@ 信用出資:是指股東將其個人的信用,由公司進行營利性的使用,並以此抵作出資。亦指投資人將自己的商業信用轉變成公司可以支配的資源,為公司的商業活動服務,投資人基於此獲得公司股東的法律地位。
@ 特別決議:如公司法第316條規定的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第277條的章程變更;第240及241條的以發行新股方式分派股息紅利或將公積撥充資本;第209條的許可董事之競業;第185條的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或他人經常共同經營之契約等,皆因關係於股東重大權益,故屬於公司法中所規範的特別決議。若為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出席股東的股份總數不足前述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未有特別規定的決議事項,則應為普通決議 (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而假決議雖只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但仍有機會成為“真”決議。公司應將假決議之紀錄通知或公告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若在再召集的股東會中仍有發行股份總數的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有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則視同決議生效(公司法第175條)。
@ 實質董事:修正後公司法第8條第3項本文:「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 (保成註:事實上董事) 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 (保成註:影子董事) 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可知新法認為事實上董事與影子董事並『非董事』,故本次修法並未推翻董事之定義;董事仍是指法律上董事,只是在責任歸屬上,擴充及於事實上董事及影子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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