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就金字塔型訴訟、大法庭及「三專生」問題之說明
一、 金字塔型訴訟程序及組織之推動規劃
(一)堅定穩健的回應社會期待:
金字塔型訴訟程序及組織,是要在第一審布建充足的人力與訴訟資源,讓基層法院能夠在堅實基礎上及早確定爭訟事實,避免一、二審重複調查;終審法院則聚焦法律爭議及統一見解,並避免案件來回二、三審間,使訴訟機制得以有效率、有品質地化解社會訟爭。這是二十多年來司法改革的討論共識,也是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決議,司法院將堅定而穩健地推動這項政策目標。
(二)「先程序、後組織」之改革進程:
在推動進程上,為了確保民眾訴訟權益,本院將先推動金字塔型訴訟程序的相關立法,使二、三審法院案件逐步減少,再配合做組織調整,循序漸進達到金字塔型組織的目標。目前本院已同步研修完成整體訴訟法(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法等)及組織法(法官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等)草案,均將送立法院審議。
各訴訟法的立法流程不同(刑事訴訟法須會銜行政院後,方能函送立法院審議);施行準備期間亦不同(民、刑事訴訟設有日出條款1年,行政訴訟則是2年),故各訴訟法的正式施行日期可能有先後,但本院將努力與社會各界及立法院溝通,希望能在1年至1年半之間完成所有金字塔型訴訟程序的立法。金字塔型組織部分,即終審法院人數的精減(最高法院14人、最高行政法院7人),則必須訂定統一施行日期。目前本院規劃是在114年7月1日施行,屆時各訴訟新制已實施相當期間,二、三審案件數量及人力配置已逐步到位,這樣的規劃也符合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組織金字塔應於訴訟金字塔施行後5年內實施之要求。
(三)人事配套之規劃:
本院將配合訴訟新制逐年增加第一審法官及其他輔助人員之人力,至於第二審及第三審人力,亦將就訴訟新制開始施行後之案件收件情形(包含舊制及新制下的案件),逐步進行應有的調整。本院亦會就立法及施行準備之進程,研擬、採取具體的人事配套措施。
二、 大法庭為過渡措施
法律見解的分歧,影響法秩序的安定性,也使相同個案未能獲得平等對待,這是人民不信賴法院的重要原因,也違反法治國要求,有立即改善的必要。因此,在金字塔型組織114年7月1日施行前,需要過渡機制,讓終審法院得以透過裁判統一法律見解。「大法庭」制度正是這段過渡期間所採取的機制。至於金字塔組織通過後,終審法院不論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均只有一庭,法律見解自然統一。因此,依本院規劃,大法庭制度於114年7月1日終審法院金字塔組織施行時功成身退。(金字塔型訴訟推動時程圖詳附檔)
三、 「三專生」制度將依政策目的隨時檢討調整
時下法界所稱三專生制度,是指下級審法官調至上級審辦事,期間為3年之制度。這項制度由來甚久,其目的除了充實上級法院辦案人力外,亦旨在增加下級審法院法官辦案經驗,以及檢視下級審法官是否適合充任上級審實任法官。因此,本制度事涉法官遷調權益及法院業務需要,以及上述三項目的間之平衡。故歷來對於調至上級審辦事的法官,其調辦事期間多久、期間屆滿的留任或回任、人數比例如何等問題,曾有多次變動,各二審法院所採的方案亦有不同。
由此可見,「三專生」為具有獨立政策目的之制度,將「三專生」部分留任上級審或調回原法院,亦是出於法院業務需求、下級審辦案歷練及留任適合性等目的之間的權衡,並不影響金字塔型組織的推動。本院將在兼顧「三專生」制度初衷之下,配合金字塔型訴訟的逐步實施,時時檢討、調整三專生機制之整體運作與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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