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未遂犯 (§25~§27)

§25I 著手實行但沒有發生結果 (普通未遂之 '既了未遂'、'未了未遂')

§25II 未遂不處罰,除非有特別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26 不能發生結果,行為又無危險 (不能未遂)

§27I 著手實行、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發生,為此結果真的未發生。減免刑 (中止未遂);著手實行、己意中指或防止其結果發生,雖盡力阻止、結果也未發生,然之間卻無因果關係,仍減免刑 (準中止未遂)

§27II 多人犯罪,因一人己意防止結果發生,且不論結果發生是否與之有因果關係,已盡力為之者,該個人刑減免 (準中止未遂)

@ 既遂:行為人,故意為各階段之犯罪行為 (動機、意圖 (決意)、陰謀、預備、著手實行、完成行為、發生結果 (至此才算既遂),即構成犯罪行為之既遂犯,凡沒有最後一項之達成者,謂之未遂。

@ 未遂 (又稱 '普通未遂'、'障礙未遂') 構成要件:針對未遂之規定,刑法第二十五條有所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未遂犯之意義係指:犯罪行為人為實現其犯意,雖已著手實施犯罪之實行,但尚未達到既遂狀態之犯罪,其中包括 普通未遂、不能未遂、中止未遂、與準中止未遂
未遂之成立要件有三:
一、現構成犯罪事實之決意(主觀要件)。
二、著手實行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客觀要件)。
三、結果未發生(客觀要件)。

@ 行為的完成:犯罪行為必須著手實行 '完成' (既了,沒完成則為 '未了'),再加上 發生結果' 始成立既遂 ('既了既遂' 或 '未了既遂',相對為 '既了未遂'、'未了未遂')。下列為各種不同方式的完成行為
1、有犯罪行為一經著手實行,行為即可完成者,如 '開槍射殺行為之殺人罪'、'公然侮辱罪' 或 '通姦罪' 等行為犯。
2、長期重覆著手實行且須經過相當時間始可發生結果,如 '慢性毒殺行為之殺人罪'。
3、著手實行須分一個以上的階段行為始能發生犯罪結果,如強姦罪或普通強盜罪之著手實行:先以強暴脅迫等不法強制被害人、尚須實行性交行為或奪取他人之物、或使他人交付財物等不法行為才能發生結果構成既遂。

不同的犯罪型態說明:
1、有些犯罪必須完全破壞構成要件所保護之法益,才能認為已發生結果,如殺害行為被害人死亡之結果。
2、有些則僅需破壞部分構成要件即可,如犯罪行為僅將構成要件保護法益移置犯罪行為人其實力支配下,即可認定已發生結果而成立既遂。如犯罪行為人意圖勒贖而擄人,被擄者喪失意識或行動自由時,即已構成擄人勒贖之既遂。又如犯罪行為人實行竊盜或強盜行為,而使他人之物移置犯罪行為人之實力支配下,即構成竊盜罪或強盜罪既遂。反之,若尚未移入犯罪行為人之實力支配下,僅成立未遂。著手實行後如已生構成要件該當結果,即成立既遂,犯罪行為人主觀上不法意圖是否得逞,則與既遂之成立無關。

@ 不能未遂:行為之性質客觀自始不能達到既遂狀態而成立之未遂稱為不能未遂。如刑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 中止未遂:行為人出於己意而中止犯罪之實行,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而成立之未遂稱為中止未遂,故中止未遂亦必須具備未遂之成立要件,始得成立。另外中止犯須出於其自我的決定,並非外在之強制壓力,消極地終止其犯罪行為;或積極地從事足以防止行為結果發生之行為,始得成立。若是偷竊物品之行為中時見物主已返,或見巡邏員警行近,因外在壓力行程內在壓力,被迫不得不停止其實行偷竊行為,則成立普通未遂,而非中止未遂。依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準中止未遂:§27I 後段 (個人組)、II (團體組),與中止未遂差別在 '結果之不發生與犯罪人盡力防止之行為無因果關係',其效果仍視為中止未遂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repentor 的頭像
    repentor

    關於愛,我是個小學生。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