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利米,邊沁 (Jeremy,Benthan,1748~1832) 是英國法學家、哲學家、倫理學家自由主義學說的奠基人之一。功利主義學說的創始人。功利主義最基本的觀點是:人都是趨利避害的,政治政策、法律、道德的最高原則就是讓幸福最大化,讓幸福總體上超過痛苦。邊沁認為,正當行為等價於可以增加功利的行為,『功利』是指任何一種可以增加幸福,並且減少痛苦的東西。邊沁認為我們都被快樂和痛苦的感覺控制著,這二種感覺是我們的『至高無上的主人』。本質上,社會的幸福就是個人利益的最大化。簡而言之,邊沁的「功利主義學說」是一種以結果為導向的法律學說,類似於「勝者即正義」。在追求結果為根本導向的原則精神下,任何手段都是可以採取的?!打個不恰當比方說:若「疑罪從無」不利於打擊犯罪,維持社會秩序,那就「寧可錯殺一千,不可放過一個」!

邊沁出身於一個律師家庭,有「神童之譽」,十三歲進入牛津大學學法律,十六歲畢業後曾一度從事律師事務,後轉而專門從事法學理論研究。1781年起擔任倫敦大學教授,1832年創辦了著名的「威斯敏斯特評論」。邊沁的主要著作有《政府片論》 (1776年)、 《道德與立法原則導論》 (1789年)、《司法證據原理》(1827年),《憲法典》(1830年)。其中《道德與立法原則導論》是其最主要的著作,其學說代表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英國資產階級利益,是這一時期具有影響力的學說,其著作後被編成《邊沁文集》。邊沁學說的中心是功利主義,他極力反對 17、18 世紀以來的古典自然法學的理性法觀點,認為它們是虛構的;大自然將人類置於苦樂兩大主宰之下,人的天性是避苦求樂,功利原則就是一切行為都適從這兩種動力的原則。謀求功利是人們行為的動機,也是區別是非、善惡的標準;是自然人和政府活動遵循的原則,也是道德和立法的原則。最好的立法是達到「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最好的立法就在於促進社會幸福。他認為良好的政府和立法必須達到四個日標:即公民的生存、富裕、平等和安全。應該說邊沁對19世紀30年代英國立法還是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推動了塞繆爾羅米利爵士所提出刑法的改革、和布魯厄姆勳爵所主張的法律體系改革。

邊沁的法律名言:

1. 要理解法律,特別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2. 在一個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銘是什麼?那就是「嚴格地服從,自由地批判」。

3. 太想伸手摘取星星的人常常忘記腳下的鮮花。

4. 刑罰的嚴厲程度應該只為實現其目標而絕對必需。所有超過於此的刑罰不僅是過分的惡,而且會製造大量的阻礙公正目標實現的坎坷。

5. 不懂得什麼是個人利益而去談論社會利益是徒勞的。

6. 道德的最高原則就是使幸福最大化,使快樂總體上超過痛苦。[編按 '快樂國' 理論模型 由是而出]

7. 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斷是非的標準。

改作整編自網址:https://kknews.cc/world/93yj56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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