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權力 vs 私經濟?#89、305、448、518、540、595、618、758、759 全私

@ 公權力 vs 私經濟之區別實益?(八種)

~憲法上基本權拘束?Y、N

~依法行政原則、契約自由 私法自治

~公法組織主體、公法私法組織皆可

~行政處分為主、契約

~行政程序法、採購法

~行政執行、強制執行

~救濟?行政法院、普通法院

~損賠?國賠法、民法

@ 何謂 '行政'?看你怎麼看: 

靜態 = 組織 (一整個行政體系為主體)

動態 = 形式 (組織活動)+ 實質意義的行政 (處理行政事務)

@ 法源

成文 = 法律、命令、自治法規 (自治條例 [地自法26、28:法規、規章、規約;經地方立法機關同意、權益;有罰則、有其他種類行政罰]、自治規則)

不成文 = 習慣

@ 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 = 行程4~10 + 不當連結禁止 + 個人同意排除法律保留

@ 法律適用 (三段論證) = 不確定法律概念 (大)、判斷餘地 (小)、行政裁量 (結) 例如:動保法虐待 \ 注射抗生素催長 \ 是否構成虐待?罰多少?

@ 構成要件 = 不確定法律概念 + 判斷餘地

@ 法律效果 = 行政裁量 + 裁量基準

@ 判斷餘地 = #319、#382、#462、#553、高度屬人性之事項、獨立委員會合議決定

@ 被記一大過怎麼救濟?行政訴訟 = #684 大學生限定;高中生或以下?類推適用 #684 法理,仍屬重大影響,有權利即有救濟

@ #469 = 新保護規範理論 (整部法律結構、適用對象、規範效果、社會發展因素)

@ 民法上權利義務有相對性,但公法不見得喔 (反射利益)

@ 教師法 29 + 33 = 教師 = 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或 訴願、行政訴訟;但 公立學校 = 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 法律關係 = 公權利 (#469與新保護規範理論)、時效期間 (公法上請求權;行程131)、双階 (前公後私、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利益條例 + 政府採購法 = 異議、申訴、行政訴訟 + 私法關係救濟)、特別權力關係 (公務人員、軍人、教師、學生、律師)

@ 特別權力關係 (全部著重於 '救濟')

~公務員:公務人員保障法 25、77 雙軌機制 = 改變身分、重大影響的行政處分 = 複審、行政訴訟;公眾條件管理措施 = 申訴、再申訴

~軍人:#439 改變身分、#459 體位判定重大影響

~教師:教師法 29、33 = (改變身分、重大影響) 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736 沒重大影響一樣可以提;例如記申誡) + 訴願、行政訴訟

~學生:#382、#684

~律師:#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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