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題目: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之引進與未來施行相關疑義研析 
更新日期:108年1月23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二、 所涉法律 
憲法訴訟法(現行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之引進 
司法權與立法權、行政權均屬國家公權力,均可能侵害人民憲法基本權,惟依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大法官僅能針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為標的審查是否違憲(抽象法規範審查),而無法就確定終局裁判本身,或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否牴觸憲法之疑義進行審查(具體個案審查)(司法院釋字第579號解釋參照)。 
為避免人權保障之闕漏,我國參採德國法規定(基本法第93條第1項第4款之1及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0條以下),於2018年12月三讀通過之憲法訴訟法第三章已增訂裁判憲法審查制度(憲法訴願制度),允許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本身,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並於同法第95條明定自公布後3年施行,且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同法第92條規定參照)。 
(二) 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之質疑及德國之因應經驗 
制度上,一般法院判決若成為憲法法院違憲審查對象,參酌德國法施行憲法訴願制度經驗,受到的質疑主要有:憲法法院是否成為超級第四審(憲法法院與一般法院職權如何分工)及是否可能造成憲法法庭案件激增而癱瘓釋憲之重要職能。 
為此,德國法制採取窮盡救濟途徑與補充性原則,唯有用盡其他法律救濟途徑時,始得提起憲法訴願。且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任務亦非就一般法院終審裁判進行全面審查,學說上發展出若干憲法法院審理範圍之準則界線(選案公式),例如: 
1.特殊憲法侵害審查(赫克公式) 
此為1964年聯邦憲法法院判決,赫克法官所指出,程序進行、事實調查與認定、普通法規解釋及個案適用,僅屬一般法院職權,僅在法院裁判已侵害到特殊憲法意義,存在基本權之違反時,始為憲法法院審查對象。亦即,違法未必違憲。 
2.舒曼公式 
1963年舒曼博士論文中提出,如果將法院裁判所採取之見解予以立法(將法院裁判見解視為當下之立法),將牴觸基本法時,憲法法院即應予以受理。 
3.基本權侵害強度面向 
1976年聯邦憲法法院提出補充赫克公式之準則:越是嚴重的侵害基本權案件(基本權具重要性、侵害強度越高), 聯邦憲法法院審查可能性越高。因而,德國憲法法院實務上,對言論自由或難民基本權此類案件之審查密度極高。 
觀諸我國憲法訴訟法有關裁判憲法審查制度規定,第59條第1項明定人民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救濟,始得提出聲請;第61條第1項規定,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憲法法庭始為受理等,均可謂移植自德國法制。 
四、 建議事項 
(一) 與德國法規定仍有若干不同,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案件量之變化仍待後續觀察,司法院應預先因應 
根據文獻指出,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審理案件類型高達九成以上均屬憲法訴願案件,為避免濫訴,紓解憲法法院負擔,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3條第1項明定,憲法訴願應於終審裁判宣示後「1」個月內提起,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3人小組進行是否受理憲法訴願規定之決定,「得」不附理由拒絕之。德國實務上,絕大部分聲請案件均不受理,不受理決定可能僅附簡單的形式理由,只有極少部分(通常是較受社會矚目案件)會有詳盡的不受理理由說明。 
反觀我國,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2項明定,應於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提出聲請,另第61條明定憲法法庭之審查庭以一致決為不受理裁定時,「應」附理由。不僅救濟期間比德國法制延長甚多,在憲法法庭之審查庭篩選不受理時,尚強制規定應附理由。儘管未知將來實務上附理由之詳盡程度如何,但與德國法相較,我國法制雖然相對較維護人民基本權,但反方面似乎較無法防止濫訴,對未來釋憲案件量之變化及相關人力配置,司法院恐須預先因應,妥為規劃,以避免排擠其他重要釋憲案之審查進度。 
(二) 裁判憲法審查受理要件之具體化與正式施行前宣導 
憲法訴訟法第61條第1項定有裁判憲法審查之受理要件。所謂「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均為不確定法律概念,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實務上透過幾十年的運作,逐漸發展出複雜的選案公式,但其實仍保留有相當的受理範圍彈性。 
德國認為「憲法原則重要性」一詞有下列基本特徵:一為系爭憲法問題有被闡明之必要,二為該闡明有超越個案之影響力。至於「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德國實務之判斷,基本權侵害須特別嚴重或根本性衝擊聲請人,或聲請人將因聲請駁回而蒙受特別重大的不利益等。 
依我國憲法訴訟法第60條規定,若人民提出聲請,須於聲請書上記載「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而本制度於3年後施行。為讓人民未來順利適用新制提出釋憲聲請,司法院應可就過去「不受理」案例,綜整出未來新制施行後可能被受理之案例類型,或舉具體案例說明「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製作文宣資料,妥為宣導,俾利施行。 
(三) 未來施行此制度後之司法統計應有更完備之呈現項目 
司法統計除了可彰顯新制施行成效外,亦可提供未來進一步修法或解釋適用之參考依據,容有其重要性。 
除了基本的聲請案件數量、受理案件數量及有理由無理由等數量分析外,我國訴訟法制主要區分為民事、行政、刑事三大部分,而民事法領域主要係規範平等地位之雙方當事人間法律關係,適用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基本上並無國家權力侵害人民基本權問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係透過基本權間接第三人效力理論介入審查民事法院判決,但在學說上亦有若干批判。因此,我國大法官在不同法領域(行政法、刑事法、民事法)如何兼顧個案基本權的貫徹與個別法領域自主尊重之平衡,應可透過司法統計數據呈現大法官對不同法律類型的審查態度。 
再者,所謂「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就所適用之憲法條文或基本權類型亦應有分析統計數據,以彰顯釋憲者受理可能性或審查密度最高之基本權(或憲法條文)領域,增加人民提出聲請之可預測性。 
在新制上路前,資料項目之規劃蒐集與相關資訊系統之配套建置容屬未來3年司法院之重要課題。 

撰稿人:立法院 方華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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