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訴訟制度,主要分為三種,就是「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白話一點,就是第一種可以把對方抓進去關、第二種可以向對方要錢、第三種是對政府的處罰不服氣而和政府吵架,三種告法是不一樣的,走的程序和方法都不一樣。現就刑事訴訟析論之:
刑事訴訟
要告「刑事」的方法有二種,也就是提起「告訴」或「自訴」,告訴與自訴主要不一樣的地方,就是「告訴」不一定要找律師,可以自已蠻幹,請檢察官代為出擊;但「自訴」就一定要找律師,以免有濫訴的現象發生。刑事案不比民事案,是不用向法院繳裁判費就可以進行的。每種案件如果真的跑完三個審級,三年五載的時間可能都跑不完。
告訴
「告訴」就是先讓檢察官「偵查」案子,這個程序叫作「偵查程序」,白話一點就是先調查案子是不是可能有刑事責任存在?如果檢察官認為有犯罪行為存在,就會提起「公訴」,然後再從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到最高法院,一關一關的審查是否真的有犯罪行為的存在,法院的程序叫作「審理程序」。當然,有的案子事證明確,被告沒有上訴的話,到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就可以定案,除非重大案件或有爭議的案件,才會上訴到最高法院。
刑事案件又分二種,一種是「告訴乃論」的案子;另外一種是「非告訴乃論」的案子。「告訴乃論」就是要被害人有意思有追究時才會查辦,例如:毁謗、侮辱、非商業性的著作權侵害等案件;「非告訴乃論」就是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檢察官如果知道,也應該查辦,例如:詐欺、背信的案件。有的案子,像是性侵害的案件,以前是屬於「告訴乃論」的案子,近幾年,女權高漲,已把此類的案件改為「非告訴乃論」。
目前台灣有一種「以刑逼債」的現象,也就是跟對方要不到錢,就會用告刑事的方法迫使對方出面解決還債,主要的目的並不是要對方被抓進去關,而是要錢。目前每個檢察官每月平均分到的新案可能超過一百件,其中大多數都可能是這種以告詐欺、侵占等為名的案件,這種案件一般通稱為「假性犯罪」的案件,也就是說很多其實只是民事糾紛的案件,故意提起刑事告訴,要檢察官幫忙討債,所以很多人也戲稱「檢察官為台灣最大的討債公司」。
通常檢察官遇到這稱「假性犯罪」的案件,會先用「發查」的方式,請「檢察事務官」、「警察」或「調查局」先作初步調查,或看有無和解可能,等到事證調查得差不多,而且尚未和解時,檢察官才會出面。檢察官大人一出面,很多也不是在調查是否有犯罪事實,常常也是先看雙方有沒有辦法和解,如果可以和解,雖然詐欺或背信是「非告訴乃論」的罪,也就是告訴人無法撤回的罪,檢察官仍然可以罪證不足等理由不予起訴,得以快速結案。如果沒有辦法和解,這種案件提起公訴的機率並不高。
現在的刑事訴訟制度對被告不認罪且不同意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會改成用「交互詰問」的方式進行。魔法達人常會遇到朋友這樣問:交互詰問是不是和電視演的LA LAW(洛城法網影集,為四、五年級的人比較有看過的電視影集)很像?魔法達人遇到這種問題就會回答:嗯,二十年後不知道會不會像一點?
台灣長久以來有很多被逼供、栽贓、或以自白為單一證據的案件,常常被人詬病,交互詰問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讓證人、證物可以當庭呈現,希望可以儘量查明事實的真象,讓法官可以明察秋毫。交互詰問的制度設計精神雖然是參考美國法庭的詰問制度,但是,美國有陪審團制度,台灣沒有,主要還是要依賴包大人主判。如果您到台灣的真實法庭現場,常常會看到訴訟進度因為書記官的打字速度沒有辦法跟上兩造質問的進度,而迫使質問的進度常常被中斷或暫停;另外,如果您到審理現場,也常常會看到檢察官或律師不夠認真,未事前充分準備質問的問題內容,而讓質問的步調走味。所以,台灣法庭的氣氛,可能會跟LA LAW戲劇化的張力有天壤之別,請大家對台灣的法庭不要有太多夢幻的期待。
要告成「刑事」的條件比「民事」更為嚴格,以案例 「小成」 的案子為例,要告刑事的「詐欺」,告的對象必須是「行為人」,也就是創意公司的經辦,或廣告文案的負責人,不一定是董事長,這個經辦或負責人要在一開始就有欺騙小成的故意,也就是有故意叫小成寫好文案,但事成不付錢的預謀,並且要有圖利自己或第三人(包括創意公司)的事實發生。要證明這種主觀的犯意並不容易,這位經辦或負責人很容易就說是因為小成寫的文案公司不滿意所以不付款,跟經辦或負責人個人無關而免責,所以要告成詐欺並不容易。但是,很有可能透過檢察官的出面而被迫和解要到錢,這就是為何台灣「假性犯罪」案件犯濫的原因。
但是「告訴」要如何提起呢?刑事訴訟原則上是以被告的戶籍地或住所地所在處的法院為管轄法院,也可以犯罪行為地為管轄法院。
一般告訴的提起,是向管轄法院所屬的檢察署提起,檢察官可能會另外「發查」給警察或調查局。但是,如果與警察或調查局的關係不錯 (例如:透過民意代表、律師或徵信社),向警察或調查局提起,或許也會直接被受理。
一般無特殊關係的民眾直接找警察或調查局處理這種「假性犯罪」的案件,可能會被用百般的理由拒絕,例如:非他的管區、看起來為民事糾紛,去法院告?等等理由而被拒絕。
目前警察或調查局的辦案,原則上是「不越區」的,例如:台北巿萬華分局的刑事組警察不會跑到高雄縣辦案,但是遇到重大案件、績效較高、或高層指示的案件,警察或調查局有時也會同意「越區」,只是可能會讓被越區當地的警察或調查局不爽,甚至讓被越區當地的警察遭受懲處,造成二地警察或調查局的心結。
自訴
另一種「自訴」,就是不透過檢察官查案,自己當王朝馬漢,向地方法院提告,但是為了避免濫訴的發生,現在刑事訴訟法已經修正為:只要提起自訴就一定要有律師代理,以免浪費法院資源。
自訴和告訴一樣,也要經過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等程序,只要被告不服想要上訴,而且符合上訴條件,就有可能走到最高法院。
「自訴」的案件審理方式與「公訴」的案件相同,主要的不同就是「自訴」案件的「原告」是「自訴人」自己;而「公訴」案件的「原告」是檢察官,而不是「告訴人」;白話一點就是說,「自訴」案要民眾自己出錢找律師幫忙打贏;而「公訴」的案件是國家出錢請檢察官幫忙打官司。很多案件是因為民眾提起告訴後,檢察官不肯提起公訴,只好自力救濟,改成自訴,以求案件可能繼續進行。很多智慧財產權或假性犯罪的案件,因檢察官提起公訴的機會不高,所以提起自訴的比率較高。(本文節錄自 OmniService)
刑事案件提起自訴注意事項
一、自訴主體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 ,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二、自訴限制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終結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三、自訴程式
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自訴人不能提出自訴狀者,得以言詞為之,由書記官制作筆錄。
自訴狀,應記載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 ,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以及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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