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授權?
授權,應是一個廣義的概念;乃將自己的權力交付於可信賴的他人助己完成某法律效果謂之。達成有效的授權應該是完全信賴他人的操守及完全依附他人的達成結果而沒有懷疑,此應為有效之授權。可用於許多法律關係中,如:品牌授權(Licensing),顧名思義是具有知名度的品牌,經由其授權,而取得商標、圖像設計以及商品名稱、品牌的使用權利,因而方便於自家商品的行銷。這概念似乎又與「連鎖加盟」 (Franchising)頗為相似,也可能產生混淆。基本上,品牌指的是原創者(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個人),將其創作的品牌、角色人物(通常是卡通、動物,植物亦無不可)及圖像製成商標圖案等,授權給不同的廠家使用,從而收取權利金的一種行銷方式。又,專利授權,為依據專利法專利權授權即指專利發明人、創作人或受讓人或繼承人授權他人享有專利權;包括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賣的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的而進口該物品或方法的權利。
故授權一義,為一廣泛的權利交付上位概念,應無疑問。
就授權效果言,亦可粗分為 「代理」、「委任」、「委託」、「委辦」 等概念;分析如下:
「代理」與「委任」之差異如下:
一、法律性質之不同 
代理:單獨行為 (民法104)
委任:契約行為 (民法528)
說明:
(1) 從民104來看,授與代理權的對象可以是未成年人,不須對方同意。
舉例來說:美雅在煮菜,叫蠟筆小新(8歲)拿印章去門口收包裹,縱使小新反對,他還是可以「代理」媽媽去拿包裹。所以媽媽授與代理權給小新,是不須小新同意的。
(2) 先看民法528條,很明顯是「契約」,這時再看民153,契約規定,兩個重點:
A- 必須對契約內容之意思表示一致
B- 雙方同意
二、授權對象之不同
以對象可否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來區別。
說明:
這邊是衍申第一項的性質而來,
(1) 代理的對象,可以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民104),限制行為能力人所代理之行為,依法有效,對本人生效。
(2) 委任的對象,因為是契約性質,基本上是以「有行為能力人」為原則,如果是委任限制行為能力人,則依民法77規定,應獲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未同意前,效力未定;不過呢,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已經依委任事項所為之行為,可類推適用民法104,認為是代理行為,而不以委任契約來做解釋囉。
三、制定意義之不同
代理,有意定代理、法定代理、表見代理。
委任,基本上以意定代理為原則,強制委任為例外。
說明:
(1) 代理,如果是人主動授與代理權,這叫意定代理制度,可以看民103、104。
如果是法律為特殊事情而創設,例如法定代理人(民1003),這是法律規定,稱法定代理。
表見代理,也是屬於法律規定的代理型態,也是法定代理行為,看一下民169,有概念就好。
(2) 委任是契約行為,基於當事人自主原則,法律不會強制介入,只有特殊事項,例如民事訴訟法466之1,第三審應委任律師,這就是強制委任,屬例外情形囉!
四、法律效果之不同 – 對外名義
代理人須以本人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民103)
委任人可以自己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契約自由)
說明:
這邊用舉例比較清楚,美雅打電話給賣菜老王,說要買50元豆芽菜,請老王保留一些給美雅,會叫小新(8歲)去拿。小新去拿的時候,小新是以「美雅的代理人身分」去拿,所以老王會給。
再來區分一下,小新(8歲)自己想吃豆腐(不是女生啦),跑去豆腐店,小新說「自己」想吃豆腐,不是以美雅代理人身分買豆腐,這時,因為小新自己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買賣契約行為是效力未定,所以老闆不會給。
再來一個例子,更可以加強:
美雅要住院,醫院要美雅簽署住院同意書,這同意書要美雅本人簽名,可是美雅雙手骨折不能簽,用嘴巴或腳ㄚ子都簽不好,所以小新(8歲)幫媽媽簽名,正確簽名如下:住院人:野原美犽 代理人蠟筆小新
這邊是不能只簽蠟筆小新,代理人必須以「本人名義」為之。
其他,像老婆車子拿去修理,你到車廠牽車,你也是以「老婆名義」去拿車。
所以代理,原則上是以「本人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
而委任呢,因為是契約行為,契約自由原則,所以啊,委任人可以自己名義對外為委任行為囉!
五、法律效果之不同 – 任意終止 
代理,不因一方終止而受影響。(104+549 反面解釋)
委任,可以一方終止。(民549)
說明:
因為代理是單獨行為,所以小新想終止,也不會影響美雅的授與代理權的行為,所以美雅授與代理權的行為依舊有效。
六、法律效果之不同 – 關係消滅
代理之消滅,依授與之法律關係來認定。(民108)
委任之消滅,因一方死亡、破產、喪失能力來認定。(民550)
說明:
這兩條比較一下,因為代理是單獨行為,不會因為小新死亡、破產而受到影響。
(知識+ 聖天流)
至於 「委任」、「委託」、「委辦」 等概念的區分,另詳專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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