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訴願: 係指於司法救濟前所為之予以行政自省之程序.又稱訴願前置原則.或第一次救濟
2. 抗告: 係指法院審判中所為之所為程序上即實體上之裁定為不服之意思表示.原則上裁定不得抗告.只有在法律明文得抗告時.始得為之
3. 異議: 係指對於得為抗告之事項對其不服之意思表示向原審法院為之者謂之
4. 聲明不服(聲明異議): 人民因行政處分而受侵害.從而向原處分機關異議聲明或請求再審查之程序
5. 申訴: 此概念係指公務員對於服務單位所提供之工作上之管理措施或相關處置有所不服.得循申訴.再申訴之程序救濟(內部)
(本文節錄自 「鴻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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