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律師訴訟主義,指訴訟行為必委由律師代理行之,採行律師訴訟主義強制律師參與訴訟,是司法革新的第一步。律師訴訟主義最大的好處在於根本保護當事人之合法利益,英美德法皆採此一制度。目前民刑事訴訟強制律師代理的有:
1. 民事三審上訴
2. 刑事三審上訴
3. 刑事自訴
其他情形當事人可以不需委任律師。
律師強制主義 (歐美) 與律師代理強制主義 (日本) 是不一樣的,德國是採律師強制主義,要訴訟就一定要請律師;日本則可由本人訴訟,但要委任代理人必須委任律師,不可以委任非律師,我們是可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法官有權利禁止,到底要採那一種制度,與國家國情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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