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憲增 2~11 背熟!

@ 政府組織各論

1. 總統:彈劾 (追究政治責任) 不限於內亂外患、增4VII、增2X、立法院 1/2 提議 2/3 同意 大法官審理、#329 條約公約皆送立法院同意 (國際書面協定若以 '條約'、'公約'、'協定' 名義之外簽訂者,基於監督,仍須送立院;例外:該協定簽訂前事先有法律授權、該協定簽訂前事先有經立院同意、該協定內容與內國法律相同)、緊急命令十天內送交立院,不同意該命令立即失效 (增2III;#543、#571)、刑事豁免權不得拋棄、總統公布發布法令原則須經行政院副署,但:人事任免行政院長、司、監、考院長、審計長命令不用 (增2II)、解散國會命令、#388、#627 = 總統當證人、總統缺副總統補、副總統缺不用補 (都是總提、立同)、罷免 = 立院提 1/4 2/3、人民複決 (增2IX)。

2. 行政院:#419、附議案 (增3II2)、不信任案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3. 立法院:#325 (文件調閱權)、緊急命令、倒閣權 (增3II3)、戒嚴期間總統不能解散立院、#435 (最大言論免責權的範圍:院內發言、質詢、提案、表決、或其附隨行為如公聽會、黨團協商)、#391 (挪移預算)、#401、立委兼職 (不可為官吏;其他須視是否相容)、質詢 (行政院長、部會首長)、備詢 (政府人員 [中央#461、地方#498]、社會上有關係人員)、#331 立委罷免。

4. 司法院:#539、#601、#371、#572、#590

5. 其他:院際調節權、罷免 (1/4 2/3)、彈劾 (1/3 2/3)、監委不得彈劾總統與民意代表 (法官可、地方公務員可)、#550 地方自治、地方財政、#498

@ 基本國策 = 憲 141~169、增 10

#472 公保仍要健保、女性參政權、土地政策、國民教育、國防 (制度性保障 = 文武分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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