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係以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為犯罪成立要件。於他人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者,以該他人對公務員職務上之特定行為,有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意思與行為,而公務員對該職務範圍之特定行為,有允諾踐履之意思,且以行賄人之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為對價者,始足當之。

所謂「對價」,係指行賄者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目的,係以公務員踐履或消極不執行某特定職務上之行為以為回報,而公務員主觀上亦有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後踐履或消極不執行某特定職務上行為以資報償之意思。倘若行賄者雖有「對於職務上行為」行賄之犯意,但於公務員收受行賄者交付時,行賄者並未要求,該公務員亦未明示或默許允為於其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冀求之特定行為,則該公務員於其後所為或消極不執行特定行為,縱或客觀之結果符合行賄者交付時主觀之期待,因公務員主觀上並非在踐履或消極不執行交付者所冀求職務上之特定行為二者間即不能認有具有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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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已經說了 '對於職務上行為有行賄' 之犯意,職務上不當之利得,為了要嚴格杜絕該類型犯罪,強化國家社會公法益地確實保障,這種犯罪已應要從寬認定而不及了,你們他媽的還在增加繁複的行賄構成要件喔???你們以為這樣很具有 '法律上的公義' 對嗎?明知嫖妓是不對的,你他媽不趕快拆娼館、卻先立例說明 '踏進娼館張望並不構成嫖妓,對於張望者就此處罰,於法顯有不公'?你們這些讀死書的分不清孰輕孰重就對了?

操他媽你們以為自己是上帝能無所不知、能洞察人之 '主觀意圖' 就對了?你們他媽的腦袋是裝屎就對了?再這樣解釋下去,他媽的以後貪汙犯給你們去抓,操你老木!考試要寫這些鬼話才能上榜,那我寧願操翻你老木。

剛剛得知 2019 中共立法,日後凡武警執行職務時,免負法律責任;現在看到台灣這則最高院判決意旨,原來在台灣要 '行賄' 是 '這麼的困難'。我只能說,把兩岸執政或立法者們的腦,混合起來除以二,執行效果應該會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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