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回頭匯票、回頭背書?
A → (背書轉讓給) B →C→D→E→ B
票據最後又回到了 B,回頭背書除對承兌人外,對之間的 '原後手' (也就是 C D E) 無追索權。如果回到 A,對任何前手無追索權。(票據法99條)
2. 複本、謄本?
複本常見於國際貿易進出口押匯,甲公司出口貨品給乙公司,甲公司開立匯票二張辦理出口押匯,銀行接受後將複本2號寄給承兌人承兌,另一張複本1號寄到付款銀行提示,俟承兌人完成承兌,付款銀行於到期後且收到全份匯票時,即付款予押匯銀行。這是複本的用處。意義在於預防隔地提示之失誤。
謄本為票據之補充,是執票人自行製作與票據原本相合複寫,要注意的是謄本不是由發票人所製作,作用在於方便補充記載,如保證、背書、承兌.....。
3. 拒絕證書?
為證明持票人已行使票據權利,而未獲付款之證書。例如票據法 106 條,提示票據未獲付款,得由執票人請求法院公證處、商會或銀行公會作成拒絕證書(包含付款與承兌)。
3. 參加付款、參加承兌?
參加付款係執票人於行使追索權時,為特定票據債務人所為之付款行為,可以阻斷追索權之行使。而同時取得對承兌人、該特定債務人(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前手行使執票人之權利。(票84)
參加承兌一樣是阻斷追索權,差別在於參加付款要馬上拿錢付款,參加承兌要在到期日後,付款人不付款時,才要拿錢出來。
4. 為何有人會想參加付款 \ 承兌?
如果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會對你造成不利益,而此不利益損失將超過追索金額,這時你參加付款、承兌,阻斷票據追索權,將對本身產生利益。
5 .匯票付款人是指何人?
當然是票據上記載的付款人。(票24條第1項第3款)
可以是發票人、指定擔當付款人、承兌人、... 等。
6. 承兌 = 付款?
承兌不等於付款,有一些不必承兌的匯票,如見票即付的匯票,或無記載應為承兌之匯票,不經承兌亦要付款。惟付款人承兌後就變成票據債務人。
7.保證 = 參加付款?
不相同。保證行為無法阻斷追索權之行使。且保證不必立即付款。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參加付款人與被參加付款人則否。保證人得為付款人,參加付款人不得為付款人。
8. 隱存保證背書?
隱存保證背書是指票據保證人不在票據上表明 '保證' 字樣,而以背書之方法達到保證目的的背書。
~ 改作自 '奇摩知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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