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者應該如何選擇公司種類?
新創事業的第一關,就是要選擇一種最適合決策與經營的公司種類,但是如何抉擇「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著實困擾不少創業家。

雖然,股東同樣都是就其出資負擔有限的清償責任,然而,若從籌資面、稅務面、決策面與組織面等面向相互比較,將會發現其實會很多看似相近但其實非常不同的地方,以下將簡單介紹相關規定,作為提供新創事業設立公司參考。

一、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雖然廣為台灣中小企業所使用,但這其實是過往時代下的產物,因為舊有的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強制要求7位以上,對於許多經營獨到或具備專門技術的企業家而言,反而傾向選擇人數較少即可設立的有限公司,以避免外人加入所產生不必要的困擾。但是有限公司卻是這三種類型中最難操作的!從籌資面來看,有限公司並無法區別不同時期、不同種類的投資人,也沒有辦法設計出特別股或轉換公司債來運用。從稅務面來看,轉讓有限公司出資額,會被歸類為應稅的財產交易所得,評價上較為不利。從決策面來看,大多數的重要事項雖然已經從全體股東同意調降為股東表決權 1/2 或 2/3 以上同意,但是相較於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由、彈性、開放,有限公司未來很有可能會逐漸日趨式微。

二、股份有限公司
107 年公司法修正後,針對非公開發行公司也已大幅開放籌資管道。例如:公司可以選擇採用「無票面金額股」來吸引投資人即早投入資金來占有多數股權,或許可搭配「一股多權」或「對特定事項有否決權」的特別股(俗稱黃金股),來鞏固經營團隊在公司領導地位,更可多加使用不受發行總額限制的「公司債」,並善用私募「轉換公司債與附認股權公司債」等,作為調整資金的工具。再就組織層面而言,將不用再受限「三董一監」限制,新創家將不用再為了尋找人頭而困擾,自可安排規劃為「一董一監」或「二董一監」。[編按:當公司還沒有向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申請辦理公開發行法定程序之前,其主管機關理論上為經濟部商業司,稱為非公開發行公司。]

三、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雖然新公司法下,非公開發行公司承接許多過往只有閉鎖性公司才能使用的利器,但是二者還是有以下的不同:例如閉鎖性公司得以章程來限制「股份不得自由轉讓」,以維持股東間緊密投資關係;更有 「勞務出資」 可供選擇,對於許多家無擔石的創業家而言,絕對是實現其滿腔熱血的一大福音。

至於選任董監方式也不一定要強制採用累積投票制,可於公司章程中自由規劃;再就股東會議形式,更可便捷地使用「書面決議」,以與現實需求相符;最後,閉鎖性公司於發行新股時,不須保留一定比例給員工或股東認購,將有更大的規劃空間。

結論
「好的開始是成功的一半」,有限公司雖然人數少即可成立,且不易為外人所加入,但若無法以多元方式獲得充足之資金,恐怕對事業而言並無濟於事,若欲退場,亦可能將遭遇無法取得多數股東同意,而陷自身於進退兩難的局面。

107 年公司法修正後,因已大幅開放籌資工具並鬆綁管制性規定,如何抉擇應該要由當事人評估自身需求與比較三種公司差異後,再為選擇,方為理想作法。

~ 改作自 '創業小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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