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之 第十三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356-1~356-14)
第 356-1 條 (名詞定性)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封閉小團體治理色彩濃厚 → 人合主義]
前項股東人數,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增加之;其計算方式及認定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56-2 條
公司應於章程載明閉鎖性之屬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於其資訊網站。
第 356-3 條
發起人得以全體之同意,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應全數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
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或勞務抵充之
但以勞務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之一定比例
前項之一定比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技術或勞務出資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其種類、抵充之金額及公司核給之股數;主管機關應依該章程所載明之事項辦理登記,並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
發起人選任董事及監察人之方式,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公司之設立,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二條至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一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通則]
股東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之方式,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第 356-4 條
公司不得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經由證券主管機關許可證券商經營股權群眾募資平臺募資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仍受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一之股東人數及公司章程所定股份轉讓之限制
第 356-5 條
公司股份轉讓之限制,應於章程載明。
前項股份轉讓之限制,公司印製股票者,應於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不發行股票者,讓與人應於交付受讓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
前項股份轉讓之受讓人得請求公司給與章程影本。
第 356-6 條
(刪除)
第 356-7 條
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
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
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無表決權、複數表決權或對於特定事項之否決權。
四、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之權利。
五、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
六、特別股轉讓之限制。
七、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
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第三款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股東不適用之。[157II 前項第四款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股東,於監察人選舉,與普通股股東之表決權同。→ 私人獨裁治理色彩較濃厚]
第 356-8 條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寬鬆治理色彩較濃厚]
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
第 356-9 條
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亦得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其股東表決權。
前項受託人,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以股東為限[寬鬆治理色彩較濃厚]
股東非將第一項書面信託契約、股東姓名或名稱、事務所、住所或居所與移轉股東表決權信託之股份總數、種類及數量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不得以其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對抗公司。
第 356-10 條
(刪除)
第 356-11 條
公司私募普通公司債,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公司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應經前項董事會之決議,並經股東會決議。但章程規定無須經股東會決議者,從其規定。
公司債債權人行使轉換權或認購權後,仍受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一之股東人數及公司章程所定股份轉讓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公司債之發行,不適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項至第七項、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二
百五十一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百五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五十九條及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簽證之規定。[寬鬆治理色彩較濃厚]
第 356-12 條
公司發行新股,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發行新股:董事會特別決議]
新股認購人之出資方式,除準用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外,並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抵充之。
第一項新股之發行不適用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寬鬆治理色彩較濃厚]
第 356-13 條
公司得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公司種類:股東會特別決議]
前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不符合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一規定時,應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令解散之。
第 356-14 條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全體股東為前項同意後,公司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

=======

換言之,股份有限公司可分三種類型:

一、非公開募集股票 (整個第五章)

二、公開募集股票 (須經申請:133、135)

三、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加了專屬的三項限制:356-1;但放寬了許多限制,散見於 356-2~-14)

=======

第 267 條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與認股之程序)
I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
II 公營事業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保留發行新股由員工承購;其保留股份,不得超過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
III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持有股份按比例不足分認一新股者,得合併共同認購或歸併一人認購;原有股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
IV 前三項新股認購權利,除保留由員工承購者外,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
V 第一項、第二項所定保留員工承購股份之規定,於以公積抵充,核發新股予原有股東者,不適用之。
VI 公司對員工依第一項、第二項承購之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VII 章程得訂明依第一項規定承購股份之員工,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VIII 本條規定,對因合併他公司、分割、公司重整或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而增發新股者,不適用之。
IX 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不適用第一項至第六項之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X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XI 章程得訂明依第九項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XII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三項規定發行新股者,其發行數量、發行價格、發行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
XIII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repentor 的頭像
    repentor

    關於愛,我是個小學生。

    repento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